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突出效益、强化约束”的原则,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将资金分期拨付基金。
发展改革、金融、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科学制定基金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决策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设立目标、管理机制、基金规模、投资领域、投资区域等事项。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要充分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重点服务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动国资国企深化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开展基金运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需在三门峡市内注册,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对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通过资产划拨、合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
第七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模式、“母子基金”模式,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运作。
(一)“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不同的市场化投资方式。
(二)“母子基金”模式,指政府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新设基金,或出资参股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建立决策与运营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由政府负责基金设立决策,通常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的机制。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一条 基金委员会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基金委员会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基金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财政、发展改革、金融、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基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三)审议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四)审议并向市政府报告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
(五)审议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产业发展,拟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提请召开基金委员会会议,拟定议事事项;
(三)负责贯彻落实基金委员会各项决议;
(四)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操作管理细则;
(五)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重大事项建议方案进行初审;
(六)制定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分配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七)综合监督考核基金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经基金委员会同意,财政部门同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基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一)受托管理政府出资,作为政府出资的出资人代表,以受托管理机构的名义行使出资人职责;
(二)协助拟订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基金章程等相关文件和制度,结合市委、市政府以及其他行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投资需求,拟订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基金委员会审定;
(三)督促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社会资金,按期组建基金;
(四)向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观察员),对基金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
(五)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运作和风险防控流程,并建立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制度;
(六)负责对受托管理的政府出资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七)按照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并报送信息;
(八)建立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流程,接受基金管理公司项目备案,督促基金管理公司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九)督促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更新政府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十)基金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化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接受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开展尽职调查、商务谈判等前期工作;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执行投资方案,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所投企业或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职责:
(一)社会资本的募集;
(二)基金运营方案的起草等;
(三)基金注册、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四)建立并执行好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尽职调查流程、投资决策程序、风险管控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
(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撰写投资建议书、出具风险控制意见、组织召开基金投资决策会议和风险控制会议,进行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
(六)负责按照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基金和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
(七)完成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或章程中确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五章 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项目投资决策权。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进行市场化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程序实施投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三门峡市本地企业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政府投资基金不作为目标企业、目标项目、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但经基金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延期,并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财政出资份额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适时退出。实行“母子基金”模式的母基金可以长期存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投资后的项目进行管理,对投资项目出现影响基金权益、企业正常经营或持续运营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方未按章程的约定出资,基金委员会应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备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从严控制。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可用于奖励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奖励比例和支付按照章程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基金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基金的收益方式及退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政府可通过让渡部分收益或承担更高比例损失等方式适当让利以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根据不同的投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以给予不同的投资失败容忍度。
第二十八条 当投资项目满足退出条件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基金投资退出。基金存续期间,对于政府出资的收益,以及基金退出项目归属政府出资的本金,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由受托管理机构专户管理。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的监督下组织清算,由受托管理机构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已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约定份额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章程是指公司制基金章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合伙协议及契约制基金合同的统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7〕5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