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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01-0002-2022-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4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21〕28号
发布时间 2022-01-10 15:10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0 15:10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三政办〔20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三门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强化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处理范围及权限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开展调查处理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燃烧的火灾;

  (五)军事设施火灾;

  (六)铁路、港航、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的火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根据需要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同意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本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政府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并全面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仍未达成统一意见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结论,必要时可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五)审定签发需要向本级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责任追究组。

  第九条 综合组由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查,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及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论证,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消防救援、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结构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组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询问对象

 

  第十四条 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等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对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以及行政村(社区)干部应纳入调查询问对象。

  第十六条 调查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重点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事故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消防工作岗位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实验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盖章签名。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二十条 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调查监管部门消防执法、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等问题;调查负有建筑规划、施工手续办理等部门依法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办理等问题。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火灾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意见。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和司法机关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法院意见。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政府报送时,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及时向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条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作出结案批复,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抄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三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关注人群数量巨大、地市级以上(包含地市级)领导专项批示或持续关注、中央媒体追踪报道或3家省级以上媒体予以报道

  (二)本办法中15日以内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办法中超过15日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如有疑问,请咨询:3119081。

三政办〔2021〕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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