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行政决策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对社会事务的重要决定,影响社会主体权益,是重要的行政组织行为,对法治秩序有较大影响力,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11日,河南省政府公布《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决策草案的形成程序、决策执行与调整程序、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及相应的责任追究等重要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施行,原有制度规定部分条文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9章55条,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界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本办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同时,考虑到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即重大行政决策要实现目录化全覆盖,为此,本办法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在第五十四条中明确了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范围。在《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础上,增加“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城乡建设与管理”两项内容,体现基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际情况。
(三)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化管理。由决策建议主体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要求,经层级审核、民主会商、市长签发等程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明确所有纳入目录事项在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立项工作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分权制衡、民主协商等程序予以形成。通过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程序,有助于缓解“重大行政决策”本身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实体法界定上的先天不足。
(四)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确保“程序落实不落空”“条文适用不滥用”,本办法在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基础上,以解决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五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适用上作了细化和补充:一是针对实践中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对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了细化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专家论证的程序;三是明确了风险评估机制;四是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职责、审查内容、时限等方面作了明确。
(五)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充分合理采纳专家论证意见。
(六)设置程序中(终)止、决策后评估启动和内容。本办法分别规定了决策事项中止程序、终止程序和后评估制度。一是规定信赖保护制度,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二是明确决策后评估启动情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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