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政办〔202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三门峡市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大做优做强食品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食品企业做强做优
(一)支持企业打造品牌。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食品企业,由市财政按照上级奖补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对被国家、省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质量品牌培育企业,由市财政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获得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企业培优育强。对首次进入“河南省企业100强”和“中国企业500强”的食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食品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以上”“超过”含本级数额,“以下”不含本级数额,下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后,每增加20亿元,给予奖励20万元。资金来源参照《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鼓励企业参加“三品”评选。对积极参加“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并获得国家、省级“三品”认定的食品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奖励,每获得一个品类给予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奖励初次入选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入选规模以上企业的食品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按照3︰7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食品企业创新创造
(五)加快推进食品产业改造升级。引导食品企业开展对标提升工作,支持食品企业实施以设备升级、生产换线、产品换代、提质增效等为主要内容的“三大改造”,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加大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施“三大改造”项目的对标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由市财政按照企业投入资金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引进先进技术、研发成果、研发机构等创新要素,支持企业与省内外科研机构和创新基地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补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食品企业项目建设
(七)实施精准招商。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发展后劲足的重大项目。渑池县果园宏远食品城围绕休闲食品,卢氏县食品产业园围绕农副产品深加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食品产业园围绕果汁饮料及全畜种屠宰加工,湖滨区重点围绕糕点、乳制品、保健食品、饮用水、速冻食品等打造食品特色产业园区。各县(市、区)要针对性开展招商引资,补齐产业链短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引进知名食品企业。支持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100强等知名食品饮料企业在市辖区建立区域总部,年纳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企业前3年对所在地财政贡献的80%、60%、40%给予补助。对于新引进的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市辖区设立分公司的,按注册资本或总资产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不含土地投入费用,不含本级数)由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保障厂房租赁需求。对引进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产业项目,有租赁厂房需求的,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可对企业生产用厂房给予2年房租补贴。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用于生产的企业,按照前两年实际租赁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新建项目奖励。对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土地,下同)的新建食品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达产后,在前述项目奖励的基础上,对企业实际总贷款额按照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际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且项目注册地在我市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一企一策”给予土地和政策支持。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食品产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食品企业上市融资
(十一)扶持企业上市培育。加快企业上市培育,提升管理水平,加快上市进程。根据企业在境内上市进程,由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省证监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备案后,给予奖励100万元;向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企业参展宣传
(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博览会、展览会、推介会等。对参加国家、省级及以上级别展览会(博览会)产生的展位费,由受益地财政按照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次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展柜、自愿参展形式进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扶持企业做大网络销售。鼓励企业瞄准市场新变化,主动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消费观念转变,紧扣食品消费个性化、品质化、便利化的新特点,加大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创新力度,支持企业成立电商销售部门,建立新媒体运营号,打造网络销售新阵地。注重品牌建设,提供优质供给,在日益多样化的消费市场中抢占先机。协助企业加大网络销售人才培养力度,组织网络销售人才培训班,组织网店开设、规模引流、打造超级IP等培训,协助企业储备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支持企业加大宣传力度。鼓励食品企业通过报纸报刊、影视媒体、公交广告、道路站牌、户外广告等方式宣传产品、介绍企业,扩大企业知名度、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各受益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和食品企业发展情况制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支持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支持企业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联合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形成奖惩分明的信用评价导向。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信誉度优、抽检问题较少的食品企业,适当减少产品抽检频次和数量。支持食品企业参加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在政府招标、学校配餐、证照审核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考核。市工业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全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每年对各县(市、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排序,根据考核结果,每年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排名靠后的部门,予以全市通报。(责任单位:市工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七)强化政策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根据区域食品产业发展现状,设立食品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重点用于食品产业的项目引进、项目建设,产业链做大做强以及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质量品牌建设、产学研结合、人才引进培养和年度食品企业评先评优等的奖励或贷款贴息支持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加大金融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食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规模,提高食品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比例。鼓励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食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食品企业转贷提供短期资金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我市食品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符合三门峡市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层次的,按照《三门峡市进一步激发人才和科技新动能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和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加大质量监管力度,综合运用监督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抽检监测、稽查执法、信息公示、投诉举报等手段,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夯实食品产业发展基础。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
本措施涉及到的补助、奖励等资金,无明确资金来源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遵循“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益地财政承担。单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补助等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