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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批)

发布时间:2023-12-22 11:10    文章来源:三门峡日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6

D3HA202312110022

举报人反映三门峡市灵宝市豫灵镇豫灵村,村干部占用昌宏酒店西北角的村民集体土地,违规盖安置房问题, 查看到回复称村委会已按程序收回土地,但是未看到任何公示,希望落实是否收回土地并进行公示。

三门峡市灵宝市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灵宝市豫灵镇豫灵村,村干部占用昌宏酒店西北角的村民集体土地,违规盖安置房”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豫灵镇豫灵村麻一组安置房项目未办理合法手续即开始动工建设,2022年5月20日,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豫灵镇人民政府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麻一组及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完善合法用地手续。通知下达后工程就此停工。2023年11月28日,现场核查时,该安居小区尚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目前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施工工地处于停工状态,场地内杂草丛生,无近期施工痕迹。11月29日,经灵宝市土地与矿产勘查测绘中心现场勘测,结果显示该地块占地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2.“查看到回复称村委会已按程序收回土地,但是未看到任何公示,希望落实是否收回土地并进行公示”问题不属实。2023年11月30日,经豫灵镇豫灵村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作出《关于收回麻一组麻一安居小区地块的公示》,收回麻一组安置小区地块,归村委会管理,按照豫灵镇镇区规划重新利用,并在村委会公示栏和麻一组安置小区地块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自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8日,公示期满后,豫灵村村民委员会收回麻一组安置小区地块,截至目前豫灵村村民委员已收回麻一组安置小区地块。2023年12月12日,豫灵镇政府安排人员到豫灵村村委会和麻一组安置小区地块查看,张贴公示完好无损。

部分属实

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由豫灵村收回该地块。

经调查,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2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1.“灵宝市豫灵镇豫灵村,村干部占用昌宏酒店西北角的村民集体土地,违规盖安置房”问题已办结。2022年5月20日,灵宝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已对该违法占地建安置房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立即停工至今。目前豫灵村村民委员已收回麻一组安置小区地块。2.“查看到回复称村委会已按程序收回土地,但是未看到任何公示,希望落实是否收回土地并进行公示”问题已办结。2023年12月12日,豫灵镇政府安排人员到豫灵村村委会和麻一组安置小区地块查看,张贴公示完好无损。豫灵镇政府和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该地块的监督管理,避免违法建设行为出现反弹。

已办结

28

D3HA202312110057

三门峡市渑池县南村乡青山村二组,2016年渑垣高速项目占用村内的耕地建设高速公路,赔偿款发放至村委后,村委未发放给村民,希望尽快发放。

三门峡市渑池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基本属实。1.“渑垣高速项目占用村内的耕地建设高速公路”问题属实。渑垣高速2016年开工建设,在渑池县南村乡境内约5.1公里,在修建高速公路时,建设方对渑池县南村乡青山村部分土地进行了征收,总赔付金额为4192346.9元。赔偿金4192346.9元中130万已划拨给渑池县黄河河务局,2892346.9元划拨给渑池县南村乡青山村村委。2.“赔偿款发放至村委后,村委未发放给村民,希望尽快发放”问题部分属实。渑池县南村乡青山村村委在收到渑垣高速公路赔偿款后,对村民个人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了赔偿,已支付1264945元,剩余款项(约163万)作为村集体资产用于全村合作医疗缴费和花椒产业发展资金,目前还剩余30余万元。涉及农户个人耕地、附属物的赔偿款已全部兑付,目前荒山荒坡赔偿款,有6户群众和村集体有争议(6户群众认为荒山荒坡属他们自有,青山村委认为荒山荒坡属村集体),有关争议正在走司法程序;林地赔偿款有1农户因地类问题拒绝领取补偿金(村民自认为是耕地每亩应补偿3万元,但不能提供土地确权有关资料,青山村委认为该地块位于荒坡属林地),其他农户均已发放。

基本属实


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依法依规发放赔偿款。

渑池县南村乡青山村村委在收到渑垣高速公路赔偿款后,已按照青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村民个人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了赔偿,对于目前存在争议问题,正在走司法程序,以司法裁决结果依法决定该笔赔偿款的归属;对于1农户因地类问题拒绝领取补偿金问题,将积

极与举报人沟通协商。

阶段性办结

39

X3HA202312110012

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镇后涧村居民房后(云门山公墓)西侧,韶山森林公园南麓原本树木成林,渑池县民政局可行性报告造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准备毁林建公益性公墓。

三门峡市渑池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3个问题。经调查2个部分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镇后涧村居民房后(云门山公墓)西侧,韶山森林公园南麓原本树木成林”问题部分属实。渑池县2020年规划建设一座城市公益性公墓,位于渑池县云门山公墓西侧,免费向城市居民提供墓穴,该片区域属渑池县韶山森林公园范围。2022年4月经渑池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办理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11221202200001号),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渑池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距离一老旧房屋较近,最近边线距房屋39.92米。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对城市公墓与群众房屋的距离无明确要求。项目选址范围内林木权属渑池县国有林场,2000年将土地划拨给县民政局使用。2.“渑池县民政局可行性报告造假”问题不属实。2020年3月渑池县民政局委托中政企(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份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渑池县发改委结合第三方机构“关于《渑池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意见,于2020年4月23日审批立项(渑发改社会〔2020〕111号),不存在“可行性报告造假”问题。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准备毁林建公益性公墓”问题部分属实。按照河南省省委、省政府《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豫办〔2019〕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要求,2021年每个县(市)至少建成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渑池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虽然种有林木,但土地性质不属于林地,对于选址范围内部分林木,在建设时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并选择最优设计方案,尽量保留原有林木。

部分属实

向群众解释政策,做好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认可,合法合规推进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并纳入渑池县委、渑池县政府工作计划,成立工作专班,逐步彻底

解决问题。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4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1.渑池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任指挥长的项目建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群众关系,目前项目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将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开公示,争取拿出社会各界认可的设计方案。2.组织相关部门、群众代表和涉事群众召开阳光听证会,主动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同时全面考虑群众的感受,积极与群众沟通,提升群众参与性,争取群众理解和认可。3.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高质量建设群众满意的公益性公墓。

已办结

54

X3HA202312110021

灵宝市尹庄镇间口村村南山公园坡下边有人租地存贮废弃硫酸用于勾兑从中牟利。废酸严重污染环境,且影响村水源。有村民向当地政府,环保,应急,派出所反映多次无果。

三门峡市灵宝市

土壤

    举报内容共涉及3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2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有人租地存贮废弃硫酸用于勾兑从中牟利”问题部分属实。现场调查时,现场无铁矿石堆放,停放有9辆挂车(8辆含后托槽罐,1辆不含后托槽罐)和5台无挂车车头的槽罐。其中,1辆号牌豫RQ8338的挂车车头为南阳市金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该车状态正常,因下雪路封,临时停放在该场地;其余8辆挂车后托挂槽罐和5台无挂车车头的槽罐罐体上标注有腐字,原用途为危化品运输,为胡某某所有,经灵宝市公安局调查,均为外地市入户车辆,已全部办理注销手续。经现场查看,所有槽罐内均为空罐,未发现现场存有废弃硫酸或者其他易制毒化学物品。由于该场地租赁时间长,灵宝市组织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等单位正在对胡某某是否在该场地存贮废弃硫酸用于勾兑从中牟利问题进一步调查中。2.“废酸严重污染环境,且影响村水源”问题不属实。2023年12月12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委托河南鑫达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场院内西南角和东北角各取土壤样品1个,pH值均在正常范围内。监测地下水和地表水样品各1个,pH值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经对周边排查,未发现有环境污染痕迹。 3.“有村民向当地政府,环保,应急,派出所反映多次无果”问题不属实。灵宝市纪委监委对灵宝市12345政务热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举报信息台账等进行调查,相关单位今年以来均没有收到过有关该问题的举报。

部分属实

对已注销的8辆挂车和5台槽罐全部清理出该场地,对胡某某是否在该场地存贮废弃硫酸用于勾兑从中牟利问题进一步调查,如调查属实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经调查,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4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1.2023年12月13日,灵宝市公安局已督促胡某某将停放在灵宝市尹庄镇涧口村南山公园北山脚下场院内已注销的8辆挂车和5台槽罐全部交至车辆报废厂进行处理。2.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正在对胡某某是否在该场地存贮废弃硫酸用于勾兑从中牟利问题进一步调查中,如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计划2024年1月30日办结。

阶段性办结

56

X3HA202312110019

三门峡市卢氏县双龙湾镇蚂蚁岭的卢洛高速中铁大桥局栾卢豫陕项目部,劈山炸石,破土挖洞,大量倾到开采废料占地数百亩。大型机械轰鸣、装卸废渣时噪音扬尘严重,毁坏生态树木,百姓耕地无法复耕,堵塞河道。

三门峡市卢氏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3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基本属实。1.“劈山炸石,破土挖洞,大量倾到开采废料占地数百亩”问题部分属实。反映的劈山炸石,破土挖洞问题为高速公路隧道正常施工。大量倾倒开采废料占地数百亩,实为LLYSSG--1项目在蚂蚁岭村修建的韩家岭隧道弃渣场及其进出场便道和临时转渣场用地共计批复用地49.6亩,其中弃渣场26.45亩,弃渣场便道17.52亩,临时转渣场5.61亩。自2023年5月开始使用,截至2023年12月12日,弃渣场实际堆放约15万立方米,临时转渣场临时堆放约2万立方米。经卢氏县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测,弃渣场实际用地面积为24.39亩,临时转渣场实际用地面积为5.21亩,实际使用未超过批复面积。2.“大型机械轰鸣、装卸废渣时噪音扬尘严重”问题属实。施工过程中,废渣装卸、运输过程中机械运行存在噪声,弃渣场附近有1户居民,对周边群众产生影响;废渣装卸过程中,存在湿法作业不到位问题,导致扬尘污染。3.“毁坏生态树木,百姓耕地无法复耕”问题部分属实。使用林地属实,耕地无法复耕不属实。韩家岭弃渣场及进出场便道、弃渣场便道、临时转渣场使用林地均经过批准,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反映的土地无法复垦问题,该项目在租赁土地前,已缴纳土地复垦保障金547.97万元,于2023年1月份编制了《渣场恢复整治方案》,目前渣场复垦工作已经启动(清运工作)。4.关于堵塞河道问题部分属实。韩家岭隧道临时转渣场临近河道,经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审批临时使用未利用地5.403亩(河流水面),实际使用为河岸,土地性质为河流水面。经勘测临时转渣场实际用地面积为5.21亩,其中河流水面4.013亩,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批复面积,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基本属实

督促项目施工方依法依规实施作业,避免扬尘、噪声污染问题,施工结束后,按照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

经调查,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7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1.“劈山炸石,破土挖洞,大量倾倒开采废料占地数百亩”问题未办结。反映的劈山炸石、破土挖洞,属于正常施工行为。截至12月14日,LLYSSG--1项目临时转渣场堆放废渣已经清运完毕,场地恢复平整。待该项目施工完毕后将对弃渣场、转渣场复垦到位。2.“大型机械轰鸣、装卸废渣时噪音扬尘严重”问题已办结。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下达了整改通知,该项目按整改要求制定了扬尘和噪声治理整改方案,加大弃渣场运输道路清扫和洒水频次,装卸弃渣时采取了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和大型机械作业距离居民区较近时,避开居民正常作息时间。3.毁坏生态树木,百姓耕地无法复耕问题未办结。该项目使用林地、耕地均经过批准,项目施工结束后,将按照有关要求,将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原状,自期满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预计2024年11月底前完成。4.“堵塞河道”问题已办结。临时转渣场用地占用河道行为,属于经审批使用。目前,临时转渣场已使用完毕,转渣场用地已恢复平整,使用河道部分已恢复原状。下一步,卢氏县交通运输局督促LLYSSG--1项目施工结束后,按照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预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阶段性办结

62

D3HA202312110003

    三门峡市卢氏县官道口镇新坪村,美源矿业有限公司,1,选厂、矿部、修路、石料加工厂、都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和林地。2,无证非法进行石料加工,在矿洞口附近非法安装沙石骨料设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大量加工售卖。3,用采矿打出来的沾有炸药残留物的石块进行二次加工销售,扬尘污染极度严重,大量成品沙石骨料堆砌在河道周边和山边,数量巨大,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骨料上的炸药残留物在雨季直接排进河道,流入下方的故县水库,对本地的村民生活环境及用水安全造成恶劣影响。4,石料加工非法开采,破坏河道,用河道挖出来的石头进行石料加工。

三门峡市卢氏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6个问题。经调查4个部分属实、1个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选厂、矿部、修路、石料加工厂都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和林地”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反映的选厂、矿部、砂石加工厂建设时所占地类均为林地,修路建设时所占建设时所占地类为林地、草地和建设用地,均不涉及基本农田。2.“无证非法进行石料加工,在矿洞口附近非法安装沙石骨料设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大量加工售卖,用采矿打出来的沾有炸药残留物的石块进行二次加工销售,扬尘污染极度严重”问题部分属实。2008年5月至2013年8月,该公司具有探矿权,依据探矿工程设计进行作业。探矿工程结束后,坑探井巷于2014年全部完成坑口封堵。该企业探矿过程中使用的炸药为铵梯炸药,爆炸后形成氧气、氢气、氮气,无毒无害。该企业先后安装2条砂石骨料生产线,利用探矿工程产生的废石进行砂石骨料加工并售卖,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扬尘污染问题。3.“大量成品沙石骨料堆砌在河道周边和山边,数量巨大”问题部分属实。该企业所处位置的河流为寻峪河。企业有三处堆放点,一处为该企业2022年4月在厂区堆存的2000立方米河道料石,卢氏县水利局已立案调查。另两处矿渣堆放于距寻峪河十余米的山谷、山脚处,约2000立方米。4.“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于2021年对该企业非法占用官道口镇新坪村土峰窑处41.06亩林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2年2月28日,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结案并移交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2023年2月28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3年12月16日,卢氏县林业局委托第三方对现场进行再次勘测,未发现该企业新增违法占用林地行为。5.“骨料上的炸药残留物在雨季直接排进河道,流入下方的故县水库,对本地的村民生活环境及用水安全造成恶劣影响”问题不属实。经现场调查,该企业矿区处于庙岭组下游约3公里,矿区内无群众居住。庙岭组饮用水为月槽沟底自流引水,不涉及寻峪河河水。寻峪河不流入故县水库库区。2023年12月14日,卢氏县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矿区下游100米处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6.非法开采、破坏河道,用河道挖出来的石头进行石料加工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该企业在清理滑入河道的废渣时,未经批准对厂区所在河段内石料进行了清理,约2000立方米,未加工、未销售。2023年12月13日,卢氏县水利局现场调查时发现,该企业为解决生产运输跨河不便问题,在河道里修建了1个跨河施工便道、2个生产生活便道和1个跨河生产桥,该跨河生产桥未办理手续、不影响行洪,按照水利局要求需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施工便道未办理手续。

部分属实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该企业足额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卢氏县林业局对该企业林事违法行为处罚到位,督促该企业恢复所占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卢氏县水利局对该企业水事违法行为处罚到位,督促该企业补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1.整改情况:(1)选厂、矿部、修路、石料加工厂都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和林地问题未办结。反映的选厂、矿部、砂石骨料生产线均已拆除。矿区道路由村民和企业共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自然资办发〔2021〕65号)的违法判定规则第三大项其他用地—农村道路判定,宽度8米以内的农村道路在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下不用办理用地手续。下一步,卢氏县林业局督促该企业按照方案恢复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其道路为原村民生产生活道路,不需要进行恢复。(2)“无证非法进行石料加工,在矿洞口附近非法安装沙石骨料设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大量加工售卖,用采矿打出来的沾有炸药残留物的石块进行二次加工销售,扬尘污染极度严重”问题已办结。经调查,该企业探矿作业合法,但存在未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废石所建设的砂石生产线未办理相关手续,已经拆除到位。(3)“大量成品沙石骨料堆砌在河道周边和山边,数量巨大”问题已办结。截至12月16日,堆放在河边山谷、山脚的2处总计约2000方废渣已清运完毕。(4)“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未办结。卢氏县林业局要求该企业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督促其按照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5)“石料加工非法开采,破坏河道,用河道挖出来的石头进行石料加工”问题未办结。卢氏县水利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企业下达了《卢氏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卢水河限拆字(2023)第06号),责令该企业12月16日前将1个施工便道拆除,目前已经拆除到位。1个跨河生产桥和2个生产生活便道需要补办手续。2.处理情况:(1)卢氏县自然资源局要求该企业于2023年12月27日前足额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2)卢氏县林业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官道口镇新坪村土峰窑处林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3)卢氏县水利局下达了《责令限期补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通知书》(卢水河补字〔2023〕第02号),要求对2个生产生活便道和1个跨河生产桥补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4)卢氏县水利局对该企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寻峪河河道土峰窑段河道内违法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5)官道口镇党对官道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范军辉(副科级)、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张建涛给予诫勉处理。

未办结

    对官道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范军辉(副科级)、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张建涛给予诫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