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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二 批)

发布时间:2023-12-24 08:43    文章来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三门峡市协调保障组办公室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24

X3HA202312130067

三门峡市渑池县刘村刘村有十几个沙厂(310国道南边),生产期间灰尘特别大,严重破坏环境,对群众生活影响极大。多次举报,未果。每次环保部门检查时就关门停产,检查人员一走,又恢复原状。

三门峡市渑池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1个问题属实,2个问题部分属实,1个问题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三门峡市渑池县刘村有十几个沙厂(310国道南边)”问题属实。经查,渑池县洪阳镇刘村附近共有硅砂厂12家,分别是渑池县金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通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宇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光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国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恒泰硅粉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长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盛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上企业均办理有环评、排污许可登记等手续。2.“生产期间灰尘特别大,严重破坏环境,对群众生活影响极大”问题部分属实。渑池县金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硅砂企业主要产尘环节为物料破碎及车辆运输,生产设施及输送带进行了二次密闭,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及集气罩,在生产作业时能够有效控制粉尘排放。现场检查时12家硅砂企业自2023年8月起因原材料匮乏、市场疲软等原因陆续停工停产,截止2023年11月中旬已全部停工停产。对有人看守的6家企业现场检查,无露天堆放现象,无生产运输痕迹,未发现灰尘大的问题。但部分硅砂企业意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扬尘无组织排放问题时有发生,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以往监管发现部分硅砂企业存在传送带密闭廊道破损未及时修补、搅拌机密封不到位、厂区车间、道路打扫不及时等问题,以上问题均已按要求处理整改到位。3.“多次举报,未果”问题部分属实。通过查询渑池县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以来,“12369”、“12345”热线电话记录及信访记录,接到渑池县洪阳镇德厚村、北沟村关于硅砂企业举报投诉2起,已按程序及时办结,未接到关于渑池县洪阳镇刘村12家硅砂企业相关举报投诉。4.“每次环保部门检查时就关门停产,检查人员一走,又恢复原状”问题不属实。12家硅砂厂为节约成本,按照《河南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昼间停产不生产,夜间平价及低谷时段进行生产。经查阅生态环境部门2023年来对12家硅砂企业的监管执法记录,对12家硅砂企业共开展现场检查47家次,发现问题14个,其中整改类问题12个,违法问题2个,处罚2起,以上问题均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部分属实

加强对企业及周边环境巡查力度,杜绝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迅速处置,彻底整改。同时,加强对企业及周边环境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杜绝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已办结

55

D3HA202312130021

举报人曾反映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硖通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以修路的名义在黑羊山开山炸石,范围:宽50-70米,长2公里。2023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拍照后离开,目前已不再开采石块,但黑羊山未恢复原貌。

三门峡市陕州区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问题部分属实,1个问题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硖通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以修路的名义在黑羊山开山炸石,范围:宽50-70米,长2公里。”问题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黑羊山开山砸石,实际是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路桥)在此处进行的修路工程,该工程位于陕州区硖石乡硖石村,途径黑羊山,工程业主单位是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人民政府。修路工程2019年7月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三陕发改〔2019〕57号),项目名称是硖石乡硖石村至前岭段道路建设项目,2019年6月河南豫西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陕州区硖石村至前岭段道路新建工程(二级公路)设计方案及说明》,陕州区硖石乡人民政府委托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陕州区硖石乡硖石村至前岭段道路新建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运通路桥2019年9月26日中标。2019年10月15日,运通路桥与陕州区硖石乡人民政府签订《陕州区硖石乡硖石村至前岭段道路新建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该工程全长2.297公里,属于农村道路。2020年3月1日,运通路桥正式开始施工,由于新冠疫情涉及施工道路范围内国防光缆问题需要协调,造成在合同截止日期内(项目)未按期完工。2021年8月30日,运通路桥又与陕州区硖石乡人民政府续签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由于施工道路范围内涉及电力铁塔、中石油管道等问题,导致修路项目进展缓慢,截至目前路基框架尚未成型,尚未竣工。运通路桥在施工过程中,途径黑羊山,需开挖部分山体,施工开挖过程中土石方数量较大,需要进行弃方,采取就近利用的原则,将开挖的土石方回填于黑羊山遗留的废弃采石坑中,并对采石坑进行覆土绿化治理,剩余的部分弃方堆放于路线临时占地处,待路线弃方结束后进行覆土治理。现场核查时,陕州区硖石乡硖石村至前岭段道路项目分段施工,运通路桥按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开挖作业,作业中需边坡放坡,坡率为1:0.3,并设置平台,保证路基边坡稳定,目前,已开挖路基长约800米,路基最大开挖宽度约90米,最小开挖宽度约10米,工程施工总长度约为1公里,已完成土石方开挖约140万立方米。2.“2023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拍照后离开,目前已不再开采石块,但黑羊山未恢复原貌”的问题属实。2023年12月3日,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陕州区硖石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过督导,主要是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的。此次接到举报后,经查阅该修路项目施工方案,绿化工作是在道路两侧绿化平台修建好后,才能实施的,目前该工程只是进展到路基填方和路基开挖阶段,道路两侧还没有实施绿化。

部分属实

督促施工单位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加快工程进度,严格落实设计方案要求,同步做好绿化工程,确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通车。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8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陕州区政府责成陕州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该区域的日常巡查工作,要求陕州区硖石乡人民政府,以及项目施工单位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加强管理,施工期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群众影响,同时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早日修通道路,尽快解决群众出行困难问题。

阶段性办结

100

D3HA202312130007

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有人以清理河道为由,毁坏举报人林地,采石采沙,多次向自然资源局反映,一直逃避该问题,不处理。

三门峡市陕州区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2个问题均为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有人以清理河道为由,毁坏举报人林地,采石采沙”的问题属实。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旁边的河流是陕州区地表径流青龙涧河支流山口河,在该河段实施的河道治理项目是三门峡市青龙涧河、苍龙涧河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是三门峡市水利局,中标承接项目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该河段主要施工内容是对河道内淤积物进行清理疏浚,2023年11月初开始施工,目前主要是在河道内开挖导流槽、清除淤积物,开挖导流槽约1公里,清除淤积物大约50立方米临时堆放在河道中。11月下旬由于天气原因工程停工,该项目主要在河道内进行施工作业,不存在毁坏岸边林地情况。2.“多次向自然资源局反映,一直逃避该问题,不处理”问题部分属实。2023年11月6日和12月13日,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村民马某某、马某2人曾两次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反映“有人在菜园乡坳渠村采石采砂”等问题。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在2023年11月6日第一次接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陕州区菜园乡北阳村人水某某租用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岸一地块内,从事渔业养殖及其他项目经营活动时,扩建该地块原有鱼塘,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当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就对违法嫌疑人水某某进行了立案查处。12月13日举报人马某再次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反映问题调查情况,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进行立案调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在调查办理上述信访问题时,发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是:菜园乡北阳村人水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菜园乡坳渠村人闫某某买卖矿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2015年1月24日,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村民马某租用坳渠村四组荒地5亩;同年3月6日,马某租用菜园乡杠庙村一组荒地5亩。两地块为连片地块,共计10亩,该地块位于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岸,马某租用该地块从事鱼塘经营。2023年2月7日甘肃省兰州市人达某从马某手中租用该10亩地;2023年3月1日菜园乡北阳村人水某某又从达某租用该地块,从事渔业养殖及其他项目经营。租用后,2023年5月水某某对该地块实施水泥硬化,面积达435平方米,并在水泥硬化地面上建设一座彩钢房、一个篮球架,同时对该地块内原有鱼塘进行开挖扩建,扩建面积达791平方米。经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测及对照陕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该水泥硬化及鱼塘扩建区域属于其他林地类,面积达1226平方米。2023年11月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水某某违法行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8日,并向水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恢复占用土地植被和林业条件,限期整改到期后,嫌疑人水某某未进行整改。2023年12月14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2023年5月,水某某在扩建鱼塘期间,开挖出有沙石、土等物料,堆放在鱼塘旁边。2023年11月2日,陕州区菜园乡坳渠人闫某某,将鱼塘旁边堆放的部分沙石、土进行销售。闫某某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水某某挖鱼塘沙石、土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部分属实

陕州区政府责成区自然资源局加快办案力度,争取早日结案,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该区域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9日阶段性办结。陕州区人民政府责成陕州区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该区域的日常巡查工作,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形成区、乡、村全方位监管,同时加强河道整治项目施工监管,确保依法科学规范施工,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