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批)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X3HA202312210067 | 举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陕州区环保局基层职工垂改之前都是“参公”身份,2022年后就变为了“经费自理”编制,连最基本的“财政全额拨款”编制都没有划入。陕州区环保局人员在职管理岗一直未落实管理岗位职级晋升。 | 三门峡市陕州区 | 其他污染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不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举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陕州区环保局基层职工垂改之前都是‘参公’身份,2022年后就变为了‘经费自理’编制,连最基本的‘财政全额拨款’编制都没有划入问题”不属实。根据《三门峡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办〔2019〕13号),明确指出县级生态环境机构隶属关系调整后,人员身份维持不变,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2019年5月23日,三门峡市党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机构和人员转隶备忘录》,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原则,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在编及退休人员共计140人整体移交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管理。2.“陕州区环保局人员在职管理岗一直未落实管理岗位职级晋升”问题部分属实。根据河南省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改”)要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垂改后更名为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以下简称“第二分局”),人员性质分为行政和事业人员。根据《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文〔2019〕41号),第二分局批复行政编制4名。依据市委组织部批复的职级职数,对第二分局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人员进行了应晋尽晋工作。第二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已垂改为市级事业单位,目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仅限于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因无政策支撑,三门峡市级所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从未进行过职员等级晋升工作。 | 部分属实 | 向职工做好国家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得到职工的理解。 | 经调查处理,目前该问题已办结。整改情况如下: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向职工做好国家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职员等级晋升没有政策支撑,整个三门峡市级所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从未进行过职员等级晋升工作,得到职工理解。 | 已办结 | 无 | |
2 | X3HA202312210030 | 阳店镇小河村有一条沟,自从建市场以来,废污水都排到该沟内,多年未进行处理。原本可以养鱼的池塘变成了臭水沟。后来本村及外村村民也把生活垃圾,拆掉的废砖、废料倒入沟中。 | 三门峡市灵宝市 | 水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基本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阳店镇小河村有一条沟,自从建市场以来,废污水都排到该沟内,多年未进行处理。原本可以养鱼的池塘变成了臭水沟。”问题部分属实。阳店镇小河村南侧荒沟原是小河村水库,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废弃,形成荒沟,并不具备养鱼的条件。小河村市场建于1996年,村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水先由每户的“小三格式”化粪池沉淀发酵后,再汇入小河村内“大三格式”化粪池进行无害化处理。2023年12月22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店镇政府工作人员、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时,发现荒沟内有化粪池污水外溢流入情况。2.“后来本村及外村村民也把生活垃圾,拆掉的废砖、废料倒入沟中”问题基本属实。2019年开始,北京环卫集团已接收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店镇政府所有行政村(包括小河村)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个别村民未按要求将垃圾放在收集点,而是私自从桥上倾倒至荒沟内。现场查看时,荒沟内确实有生活垃圾和少量建筑垃圾,约有100m³。 | 部分属实 | 清除垃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宣传,引导群众规范处置生活废水、垃圾。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3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店镇政府对已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对沟内垃圾进行了清运。同时,督促北京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清理垃圾,提高转运频次,确保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目前,阳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已公开招标,项目建成后,将彻底解决污水排放沟中的问题。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同时,加紧推进阳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进度。 | 阶段性办结 | 无 |
3 | D3HA202312210012 | 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村民水某波等人私自挖举报人在青龙涧河北边的耕地,至今无人管理。 | 三门峡市陕州区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村民水某波等人私自挖举报人在青龙涧河北边的耕地,至今无人管理。”的问题部分属实。2023年3月1日水某波租用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和菜园乡杠庙村一组荒地,两块地为连片地块,共计10亩,位于青龙涧河支流东涧河北岸(租赁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共计5年4个月),从事渔业养殖及其他项目经营活动。水某波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在鱼塘四周布设铁丝围栏,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经对围栏圏占场地现场勘测,对照陕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水某波圏占场地共计14.1亩,土地性质为坑塘水面、旱地、公路用地和其他林地,其中坑塘水面2.75亩,旱地0.01亩,公路用地0.04亩,其他林地11.3亩。水某波圏占场地内有旱地0.01亩,位于场地东北角,水某波扩建鱼塘未占用该旱地。 2023年12月22日,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核查,2023年11月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曾接到举报人对该问题的反映,主要是反映陕州区菜园乡北阳村人水某波租用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岸一地块内,从事渔业养殖及其他项目经营活动时,开挖扩建该地块原有鱼塘。 2023年11月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对违法嫌疑人水某波进行了立案查处。2023年5月水某波对该地块实施水泥硬化,面积达435平方米,并在水泥硬化地面上建设一座彩钢房、一个篮球架,同时对该地块内原有鱼塘进行开挖扩建,扩建面积达791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及对照陕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该水泥硬化及鱼塘扩建区域属于其他林地类,面积达1226平方米。2023年11月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水某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乔木林地上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2023年11月28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向水某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恢复占用土地植被和林业条件,限期整改到期后,嫌疑人水某波未进行整改。 | 部分属实 | 陕州区政府责成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加快办案力度,争取早日结案,同时督促责任人水某波加快问题整改,完成土地复耕和林地恢复工作。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4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州区政府责成陕州区菜园乡人民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督促责任人加快整改,尽快恢复占用土地植被和林业条件,同时陕州区菜园乡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形成区、乡、村全方位监管,确保问题高质量整改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