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七批)
发布时间:2024-06-28 11:54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3 | X3HA202312080076 | 三门峡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是三门峡市政府授权为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30年特许经营的独占经营公司,但是三门峡市灵宝分局在明知举报人公司享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仍给康宝公司给予环评的行政许可。如果灵宝市审批设立两家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将会造成设备处置能力的浪费,还会严重侵害举报人公司独占的特许经营权。 | 三门峡市灵宝市 | 其他污染 |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三门峡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成立时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提交了《三门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特许权协议》,其中明确三门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由三门峡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独占经营,在特许权协议基础上,如果其他公司没有取得灵宝市医疗废物处置权,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将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使其相关权利。 2022年10月,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实施其项目时,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已向其说明三门峡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情况,建议其向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在特许权协议基础上取得灵宝市医疗废物处置权后,将主动服务,第一时间帮助该公司完成项目环评手续受理和审批。2023年7月12日,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网上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次申请,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于7月13日书面告知该公司应补充相关材料。7月14日,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事件再次申请,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于7月17日再次书面向该公司告知应补充相关材料,同时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对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的答复》,解释了不予受理的理由。8月8日,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做出的不予受理的答复。10月31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撤销不予受理的答复,责令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申请重新处理。11月24日,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灵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至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受理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1月28日,三门峡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要求对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许可进行陈述申辩。12月4日,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认为三门峡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提起陈述申辩的资格。 综上,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受理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环评,但因缺少相关资料并未进行审批。 | 部分属实 | 按照政策要求依法处理,化解争议。 | 经调查,该问题已于2024年6月7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1.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撤销《关于对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的答复》。 2.2023年11月24日,灵宝市康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灵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至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已受理该项目环评报告,但因该公司缺少相关资料并未进行审批。鉴于市场原因,2024年6月7日,康宝公司自愿终止在灵宝市区域内建设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并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终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