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四批)
发布时间:2024-07-12 16:54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1 | D3HA202312050007 | 2023年11月23日曾反映三门峡市卢氏县范里镇南苏村,张先生在河道挖沙遗留很多暗坑淹死陈先生孙子的问题,暗坑仍然存在,希望赶紧填平暗坑并处理举报人陈先生孙子被淹死的相关事宜。 | 三门峡市卢氏县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张先生在河道挖砂,暗坑仍然存在,希望赶紧填平暗坑”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件反映的张某及妻子高某2006年至2011年在洛河南苏村段采砂。卢氏县水利局2006年将东明镇祁寸湾冶炼厂烟囱100米处至北苏村桥头段,2008年、2010年将东至北苏村桥西,西至祁寸冶炼厂烟囱100米处段采砂许可证办理给张某及妻子高某。2010年办理的采砂许可证到期时间为2011年9月期间,张某及其妻在此段采砂。其采砂许可证到期后,卢氏县水利局没有再发证。经走访调查群众及查阅资料,张某2012年之后未在洛河河道内采砂。经卢氏县现场核查,该处河段现在不存在遗留暗坑,无需填平。 2.关于“河道挖砂遗留很多暗坑淹死陈先生孙子”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23年9月2日13时10分左右,卢氏县范里镇南苏村13岁男孩陈某在该河段东经111.120293°、北纬34.092762°处洗澡,意外溺亡。陈某意外溺亡点高程534.0米。依据《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包括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第十二条第二款:大坝保护范围包括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实施规划暨总体规划(故县水库卢氏库区)》第一章第一节故县水库基本情况:水库正常蓄水位534.8米,设计防洪水位548.55米。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为迁赔高程线534.8米以内的河道及库区管理部门。陈某意外溺亡点位于故县水库淹没区范围内,归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上级为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原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属于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企业。张某2012年之后未在洛河河道内采砂,该意外溺亡事件不是发生在张某采砂期间,无法确定同河道采砂遗留暗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近年来,洛河多次暴发洪水,2021年汛期,洛河共暴发洪水6次,流量超2000立方米每秒以上3次,其中7月23日18:54分,发生卢氏水文站建站以来最大流量2610立方米每秒。2021年10月秋汛,故县水库水位最高达到537.75米,突破建库以来的历史最高运用水位。由于该河段最后一次采砂为2011年,至今已历经多次洪水冲刷,近些年也未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且该处河段目前正在进行项目施工,现在未发现遗留暗坑。 3.关于“处理举报人陈先生孙子被淹死的相关事宜”该诉求已办结。陈先生的孙子溺亡事件发生后,卢氏县范里镇政府成立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安排人员到溺亡者家中进行慰问安抚,了解溺亡者相关家庭情况、案发经过、当前诉求等,沟通协调处理此事,并建议其家属采取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该事件。家属均表示不会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问题,可以协商解决,督察期间调节无果。2024年4月6日,在范里镇政府协调下,由溺亡者家属与家属认定的事故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 部分属实 | 一是对卢氏县管辖范围河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二是加强对溺亡者家属的安抚,通过协调稳妥处理该事件。 | 经调查,该问题已于2024年4月6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张先生在河道挖砂,暗坑仍然存在,希望赶紧填平暗坑”问题。该问题已办结。2006年至2011年期间持有采砂许可证,为合法采砂行为。由于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河道挖砂遗留很多暗坑,暗坑仍然存在”问题,为规范河道水事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卢氏县河长办牵头于2023年12月1日-12月30日对卢氏县管辖范围河道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级河长通过加大巡河频次,对全县管理范围内河道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施行销号管理,整改一起销号一起,共排查出涉河碍洪问题22个,其中乱倒乱堆问题19个、河道淤积问题3个,均已完成整改。 2.关于“希望处理举报人陈先生孙子被淹死的相关事宜”的诉求。该诉求已办结。切实发挥政府人道主义关怀精神,范里镇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多方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4月6日,溺亡者家属与家属认定的事故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