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二批)
发布时间:2024-07-12 17:05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1 | D3HA202312130007 | 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有人以清理河道为由,毁坏举报人林地,采石采沙,多次向自然资源局反映,一直逃避该问题,不处理。 | 三门峡市陕州区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2个问题均为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有人以清理河道为由,毁坏举报人林地,采石采沙”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旁边的河流是陕州区地表径流青龙涧河支流山口河,在该河段实施的河道治理项目是三门峡市青龙涧河、苍龙涧河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是三门峡市水利局,中标承接项目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该河段主要施工内容是对河道内淤积物进行清理疏浚,2023年11月初开始施工,目前主要是在河道内开挖导流槽、清除淤积物,开挖导流槽约1公里,清除淤积物大约50立方米临时堆放在河道中。11月下旬由于天气原因工程停工,该项目主要在河道内进行施工作业,不存在毁坏岸边林地情况。2.关于“多次向自然资源局反映,一直逃避该问题,不处理”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2023年11月6日和12月13日,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村民马园波、马克2人曾两次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反映“有人在菜园乡坳渠村采石采砂”等问题。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在2023年11月6日第一次接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陕州区菜园乡北阳村人水云波租用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岸一地块内,从事渔业养殖及其他项目经营活动时,扩建该地块原有鱼塘,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当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就对违法嫌疑人水云波进行了立案查处。12月13日举报人马克再次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反映的是问题调查情况,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进行立案调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在调查办理上述信访问题时,发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是:菜园乡北阳村人水云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菜园乡坳渠村人闫军寿买卖矿产品违法行为。经查,2015年1月24日,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村民马磊租用坳渠村四组荒地5亩(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2028年1月1日,共13年);同年3月6日,马磊租用菜园乡杠庙村一组荒地5亩(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日-2028年1月31日,共13年)。两地块为连片地块,共计10亩,该地块位于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岸,马磊租用该地块从事鱼塘经营。2023年2月7日甘肃省兰州市人达选玲从马磊手中租用该10亩地(租赁期限为2023年2月7日至2028年7月31日,共计5年5个月);2023年3月1日菜园乡北阳村人水云波又从达选玲手租用该地块(租赁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共计5年4个月),从事渔业养殖及其他项目经营。租用后,2023年5月水云波对该地块实施水泥硬化,面积达435平方米,并在水泥硬化地面上建设一座彩钢房、一个篮球架,同时对该地块内原有鱼塘进行开挖扩建,扩建面积达791平方米。经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测及对照陕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该水泥硬化及鱼塘扩建区域属于其他林地类,面积达1226平方米。2023年11月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水云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乔木林地上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2023年11月28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向水云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恢复占用土地植被和林业条件,限期整改到期后,嫌疑人水云波未进行整改。2023年12月14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内容:1、责令水云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该地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以水云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2倍罚款(1226㎡×20元)24520元,土地复垦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1226㎡×1元)1226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肆拾陆元(25746元)。 2023年5月,水云波在扩建鱼塘期间,开挖出有沙石、土等物料,堆放在鱼塘旁边。2023年11月2日,陕州区菜园乡坳渠人闫军寿在征得水云波同意后,将水云波鱼塘旁边堆放的部分沙石、土进行销售。闫军寿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水云波挖鱼塘沙石、土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了立案。 | 部分属实 | 陕州区政府责成区自然资源局加快办案力度,争取早日结案,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该区域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已经对鱼塘归属人水云波违法占用林地挖鱼塘行政处罚案件,2023年12月23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自然资罚决字[2023]43号),由于当事人暂时未履行处罚义务,2024年7月案件将依程序移交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对闫军寿买卖矿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法下达了《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44号),处以行政罚款1040元,2024年1月19日闫军寿履行缴纳罚款,案件已办结。 2024年5月28日,当事人水云波已经将扩建鱼塘部分进行了回填,场区内的活动板房、水泥硬化地块已拆除,已覆土并栽植树木、播撒草籽,已恢复占用土地植被和林业等条件,已完成整改。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