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批)
发布时间:2024-07-12 17:10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1 | D3HA202312210012 | 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村民水某波等人私自挖举报人在青龙涧河北边的耕地,至今无人管理。 | 三门峡市陕州区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村民水某波等人私自挖举报人在青龙涧河北边的耕地,至今无人管理。”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群众反映菜园乡坳渠村村民水某波,实际是菜园乡北阳村村民水云波,2023年3月1日水云波租用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四组和菜园乡杠庙村一组荒地,两块地为连片地块,共计10亩,位于青龙涧河支流东涧河(山口河)北岸(租赁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共计5年4个月),从事渔业养殖及其他项目经营活动。水云波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在鱼塘四周布设铁丝围栏,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经对围栏圏占场地现场勘测,对照陕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水云波圏占场地共计14.1亩,土地性质为坑塘水面、旱地、公路用地和其他林地,其中坑塘水面2.75亩,旱地0.01亩,公路用地0.04亩,其他林地11.3亩。水云波圏占场地内有旱地0.01亩,位于场地东北角,水云波扩建鱼塘未占用该旱地。2023年12月22日,接到案件后,陕州区人民政府责成陕州区菜园乡政府、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2023年11月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曾接到举报人对该问题的反映,主要是反映陕州区菜园乡北阳村人水云波租用菜园乡坳渠村四组青龙涧河北岸一地块内,从事渔业养殖及其他项目经营活动时,开挖扩建该地块原有鱼塘。2023年11月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对违法嫌疑人水云波进行了立案查处。该局调查确认,2023年5月水云波对该地块实施水泥硬化,面积达435平方米,并在水泥硬化地面上建设一座彩钢房、一个篮球架,同时对该地块内原有鱼塘进行开挖扩建,扩建面积达791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及对照陕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该水泥硬化及鱼塘扩建区域属于其他林地类,面积达1226平方米。2023年11月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水云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陕州区菜园乡坳渠村乔木林地上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2023年11月28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向水云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恢复占用土地植被和林业条件,限期整改到期后,嫌疑人水云波未进行整改。2023年12月23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自然资罚决字[2023]43号),对其处罚内容:1、责令水云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该地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以水云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2倍罚款(1226㎡×20元)24520元,土地复垦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1226㎡×1元)1226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肆拾陆元(¥25746元)。 | 部分属实 | 陕州区政府责成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加快办案力度,争取早日结案,同时督促责任人水某波加快问题整改,完成土地复耕和林地恢复工作。 | 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已经对鱼塘归属人水云波违法占用林地挖鱼塘行政处罚案件,2023年12月23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自然资罚决字〔2023〕43号),由于当事人暂时未履行处罚义务,2024年7月案件将依程序移交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对闫军寿买卖矿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6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法下达了《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44号),处以行政罚款1040元,2024年1月19日闫军寿履行缴纳罚款,案件已办结。 2024年5月28日,当事人水云波已经将扩建鱼塘部分进行了回填,场区内的活动板房、水泥硬化地块已拆除,已覆土并栽植树木、播撒草籽,已恢复占用土地植被和林业等条件,已完成整改。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