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六批)
1 | X3HA202312070079 | 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牛王岭村委包庇赵长江毁林、毁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共毁林300亩,森林公安鉴定51.4亩,毁田300 余亩,基本农田50 亩,破坏山体 300 余亩,建水库5座,水池1个,挖井1口,挖窑洞20 余孔,建房10多间,严重破坏原生态环境。 | 三门峡市渑池县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1个不属实、3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牛王岭村委包庇赵长江、挖湖造景”问题不属实。2007年7月,渑池县英豪镇牛王岭村民委员会与赵长江签订了《熊耳山荒山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面积约320亩,承包期限50年(2007年7月20日--2057年7月19日)。2008年4月23日,双方就该合同经渑池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存在村委包庇赵长江一事。2014年赵长江等人对承包的荒山荒坡进行整理,修建水塘5座,水塘水源均为常年雨水和地下渗水,为自然蓄积无引流情形。自2014年建成后未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挖湖造景问题。2.“赵长江毁林,共毁林300亩,森林公安鉴定51.4亩”问题部分属实。关于毁林问题。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渑森公字〔2018〕24号)文件显示:赵长江等人在取得该宗林地林权证之后,2014年9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其《林权证》范围内施工,造成林地被大面积破坏,合计39.1亩。2016年11月7日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赵长江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含林地)立案侦查,2017年9月17日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对犯罪嫌疑人赵长江等人移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5日依据三渑检公诉刑不诉〔2017〕27号文不起诉决定书,对赵长江做出不起诉决定。被毁林地经卫星影像对比,2017年至今未发生变化,后续再无毁林现象。2014年10月23日,受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委托,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对赵长江占用渑池县英豪镇牛王岭村林地面积进行现场勘察鉴定,经鉴定51.4亩。赵长江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经再次鉴定为39.1亩。2016年,赵长江等人对毁坏林地进行了生态修复,栽植了风景树、花椒树等树种。3.“赵长江毁基本农田,毁田300余亩,基本农田50亩”部分属实。赵长江、朱某等人于2014年利用冲沟修建拦河坝形成水塘5座,2023年11月29日,经测绘和现场测量航拍,依据《渑池县土地利用规划》地类调查,水塘1、水塘2池塘边硬化部分占用七组的旱地(永久基本农田)1.43亩。4.“破坏山体300余亩,建水库5座,水池1个,挖井1口,挖窑洞20余孔,建房10多间,严重破坏原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赵长江与牛王岭村委签订《关于熊耳山荒山承包协议》,2014年赵长江等人对承包荒山进行农业开发,申请建设“渑池县熊耳山畜牧综合养殖场”,渑池县人民政府批准(渑池县设施农用地审批表〔2014〕53号),对原有道路进行了平整,对承包的荒山荒坡进行了整理,不存在破坏山体300余亩。赵长江等人在承包土地自建房屋12间,面积200余平方米,用于办公、生活、存料;建设蓄水池1个,储水量20立方米,用于蓄水灌溉;开挖水井1眼,用于人员饮水及向蓄水池供水,建设内容在审批表上均有佐证。依原山体地势修建窑洞24孔,经向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局了解,窑洞门前硬化、圈建围墙占地需办理用地手续,赵长江等人建的窑洞不涉及上述占地情况,主要目的用于养殖,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 部分属实 | 将占用的耕地恢复原貌,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4年5月9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1.整改情况:关于侵占牛王岭村七组旱地(永久基本农田)1.43亩的问题,该问题渑池县英豪镇党委政府已责令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进行拆除复耕,恢复原貌,目前已复耕到位。2.处理情况:对于朱某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渑池县英豪镇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英综执罚字〔2024〕01号),对朱某某违法占用的952.63平方米耕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23815.75元人民币。经查,依河沟地势建设水塘5个,属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规建设的河道工程。渑池县英豪镇政府责令该工程所有人立即放水,未经县水利局审批同意,工程不得蓄水运行。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