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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批)

发布时间:2024-08-08 15:19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3HA202312110003

    三门峡市卢氏县官道口镇新坪村,美源矿业有限公司:(1)选厂、矿部、修路、石料加工厂,都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和林地。(2)无证非法进行石料加工,在矿洞口附近非法安装沙石骨料设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大量加工售卖。用采矿打出来的沾有炸药残留物的石块进行二次加工销售,扬尘污染极度严重。(3)大量成品沙石骨料堆砌在河道周边和山边,数量巨大.4)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5)骨料上的炸药残留物在雨季直接排进河道,流入下方的故县水库,对本地的村民生活环境及用水安全造成恶劣影响。(6)石料加工非法开采、破坏河道,用河道挖出来的石头进行石料加工。

三门峡市卢氏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6个问题。经调查4个部分属实、1个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基本属实。问题(1)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反映的选厂、矿部、砂石加工厂建设时所占地类均为林地,修路建设时所占建设时所占地类为林地、草地和建设用地,均未占用基本农田。问题(2)部分属实。2008年5月至2013年8月,该公司具有探矿权,依据探矿工程设计进行作业。探矿工程结束后,坑探井巷于2014年全部完成坑口封堵。该企业探矿过程中使用的炸药为铵梯炸药,爆炸后形成氧气、氢气、氮气,无毒无害。该企业先后安装2条砂石骨料生产线,利用探矿工程产生的废石进行砂石骨料加工并售卖,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扬尘污染问题。问题(3)部分属实。该企业所处位置的河流为寻峪河。企业有三处堆放点,一处为该企业2022年4月在厂区堆存的2000立方米河道料石,卢氏县水利局已立案调查。另两处矿渣堆放于距寻峪河十余米的山谷、山脚处,约2000立方米,于2023年12月16日已清运完毕。问题(4)属实。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于2021年对该企业非法占用官道口镇新坪村土峰窑处41.06亩林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2年2月28日,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结案并移交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2023年2月28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3年12月16日,卢氏县林业局委托第三方对现场进行再次勘测,未发现该企业新增违法占用林地行为。问题(5)不属实。经现场调查,该企业矿区处于庙岭组下游约3公里,矿区内无群众居住。庙岭组饮用水为月槽沟底自流引水,不涉及寻峪河河水。寻峪河不流入故县水库库区。2023年12月14日,卢氏县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矿区下游100米处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问题(6)部分属实。2022年4月,该企业在清理滑入河道的废渣时,未经批准对厂区所在河段内石料进行了清理,约2000立方米,未加工、未销售。2023年12月13日,卢氏县水利局现场调查时发现,该企业为解决生产运输跨河不便问题,在河道里修建了1个跨河施工便道、2个生产生活便道和1个跨河生产桥,该跨河生产桥未办理手续、不影响行洪,按照水利局要求需办理相关手续。

部分属实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该企业足额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卢氏县林业局对该企业林事违法行为处罚到位,督促该企业恢复所占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卢氏县水利局对该企业水事违法行为处罚到位,督促该企业补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整改情况:问题(1)已办结。反映的选厂、矿部、砂石骨料生产线均已拆除。矿区道路由村民和企业共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自然资办发〔2021〕65号)的违法判定规则第三大项其他用地—农村道路判定,宽度8米以内的农村道路在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下不用办理用地手续。卢氏县林业局督促该企业按照方案恢复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截止2024年3月31日,该公司共计覆土2万平方米,栽种侧柏4万余株,雪松3米大苗50余株,栽种面积约50亩,所占用林地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问题(2)已办结。经调查,该企业探矿作业合法,但存在未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废石所建设的砂石生产线未办理相关手续,已经拆除到位。问题(3)已办结。截至12月16日,堆放在河边山谷、山脚的2处总计约2000方废渣已清运完毕。问题(4)已办结。卢氏县林业局要求该企业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该公司已按照方案恢复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问题(6)已办结。卢氏县水利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企业下达了《卢氏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卢水河限拆字(2023)第06号),责令该企业12月16日前将1个施工便道拆除,目前已经拆除到位。1个跨河生产桥和2个生产生活便道已补办手续。
    处理情况:(1)2024年3月31日,卢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卢氏县矿业开发公司对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土蜂窑银矿区坑道工程渣石估算,经估算渣石总量为1848.22m³,共计约5000吨。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5号)规定,对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售卖的5000吨砂石按4元/吨的价格追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2万元,目前已缴纳到位。(2)2024年5月24日,卢氏林业局局对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林罚决字〔2023〕第67号),5月29日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已缴纳12886.44元罚金。(3)1个施工便道已经拆除;1个跨河生产桥和2个生产生活便道已补办手续。(4)2023年12月16日,卢氏县水利局对该企业未经水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浔峪河河道土蜂窑段河道内违法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3年12月25日,对美源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寻峪河卢氏县官道口着新坪村段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水河罚决字〔2023〕第3号),处罚金2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

已办结

    对官道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范军辉(副科级)、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张建涛给予诫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