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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欺骗消费者,被罚款4.5万元!

发布时间:2024-09-10 14:38    文章来源:三门峡发布

  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第一批2024“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暨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民生领域消费侵权案件的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2024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条线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深化系列专项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着力解决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案件。

  

  本次公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共10起,其中,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办理的三门峡坤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入选,成为全省唯一一家入选案例。

  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坤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4年4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门峡坤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4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三门峡坤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给投诉人车辆维修使用的配件不是车辆原厂生产的配件,该公司提供的配件定价单却按原厂配件价格收取费用。经查,投诉人与当事人约定维修车辆要使用原厂出品的配件,当事人在提供汽车维修配件时违背与投诉人的约定且未与投诉人协商擅自提供维修使用的车辆配件(加热器总成、车载充电机、减震总成、车辆前部保险杠)为非原厂配件,其中加热器总成、车载充电机两配件是当事人购买的二手车辆的拆车件,减震总成、车辆前部保险杠两配件是当事人购进的非原厂生产的配件。当事人在为投诉人开具车辆维修费用清单时将以上不是原厂生产的配件按照原厂配件价格开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涉案金额较大,一旦造成事故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及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4S店承诺采用原装专用设备与工具,使用正品原厂配件,能够按照原厂设计维修工艺要求标准维修,对维修项目或零部件进行质量担保。广大消费者出于对4S店技术优势的信任,往往选择在4S店维修保养。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骗取价款、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为消费者减少经济损失,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