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及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压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运输市场安全有序、群众平安出行,现将第三季度全省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及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8月29日,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京珠高速公路南站处实施行政检查,发现杨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鄂AA***68的小型普通客车载运6名乘客从郑州到息县,乘客均通过电话联系乘坐该车,约定支付费用120元到150元不等。经进一步调查,杨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该车从7月12日至8月29日间,连续50多次载客从郑州到息县,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当事人杨某某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18日,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省厅布控平台指令,在濮阳市中原路收费站下道口检查发现,发现管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驾驶豫J1***5小型客车从事载客运输活动,招揽乘客6名从郑州机场前往濮阳,约定车费570元。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管某某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4年7月9日,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接牧野区城市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2024年7月5日11时左右,常某某驾驶徐某某所有的豫GR***0轻型厢式货车,拉载每瓶50公斤、共计13瓶的丙烷至新乡市牧野区白小屯面筋厂。经调查核实,徐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新乡市交通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徐某某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2月,三门峡交通运输局根据省厅交办案件线索,对三门峡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与湖南郴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在河南某某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装载三氧化二砷(剧毒品砒霜)16车次,收取运费总金额180810元。三门峡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许可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4类3项、5类1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不含剧毒品。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三门峡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8704.72元、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137409.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2024年6月14日,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口龙亭站下站口巡查,发现临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鲁Q9***B大型客车在龙亭站下站口停靠上客,该车为临沂至郑州客运班线,中途无停靠站点。开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临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案
2024年7月12日,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在长庆路与绿城路交会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王某某驾驶聊城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鲁PW***5号宇通牌包车未持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65名乘客从濮阳前往上海。濮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聊城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4年9月3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在2024年8月27日通过平台向蒋某某派单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蒋某某驾驶豫FD5***9小型轿车从乐享便利店接乘客到鹤壁火车东站进站口。豫FD5***9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2024年4月23日,宁陵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商登高速宁陵出入口处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豫A6***7网约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通过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接单,从郑州载客到商丘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宁陵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6月5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鹤壁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常某某于2023年3月12日驾驶豫F*****车辆在浚县善堂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未采取对应措施。2024年5月31日,常某某驾驶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鹤壁市山城区东岭转盘与豫CQ****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危险品运输车辆押运员死亡。经调取该公司2024年3至5月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给予鹤壁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2024年6月5日,河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因所属车辆豫SE***6违法超限运输货物(车货总质量101.800吨)被信阳市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罚,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该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9月5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进行隐患排查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备。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河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