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三政〔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三门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时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三政〔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两个至上”。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各类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坚持快速反应。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为突击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应对原则与应急响应分级
1.4.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报省委、省政府,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政府负责应对。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4.2 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时上报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指挥应对;启动三级响应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指挥应对;启动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指挥应对。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1)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1.5.2 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前方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指导县级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委、市政府、三门峡军分区、武警三门峡支队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市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重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1.2 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专项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3 前方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前方指挥部承担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 县级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县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县级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县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2)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各级政府和部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信息监测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信息报告
(1)县级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4 风险预警
3.4.1 确定预警级别
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3.4.2 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4.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要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涉外事务处置组。
(2)现场指挥。市级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县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前方指挥部。省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级前方指挥部、县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省级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前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峡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 处置措施
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3.2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区域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
4.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事发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各级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网信、军民融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气象、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政经费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2)县级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人员防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 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各级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 区域协作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市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各县(市、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市应急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本级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部门意见。
(5)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中央驻豫企业及省管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培训
(1)应急、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市、县、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防汛 | 市应急局 |
2 | 抗旱 | 市应急局 |
3 | 森林火灾 | 市应急局 |
4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应急局 |
5 | 气象灾害 | 市气象局 |
6 | 地震 | 市应急局 |
7 | 突发地质灾害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8 |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 市农业农村局 |
9 |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 市林业局 |
(2)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生产安全事故 | 市应急局 |
2 | 火灾事故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3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 |
4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
5 |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
6 | 铁路交通事故 |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
7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民航河南监管局 |
8 | 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9 | 供水突发事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0 | 燃气事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1 | 供热事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2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13 | 长输油气管线事故 | 市发展改革委 |
14 | 通信网络事故 | 省通信管理局(市通管办) |
15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市场监管局 |
16 | 核事故 | 市委军民融合办 |
17 | 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 |
18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 |
19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 |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传染病疫情 | 市卫生健康委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市卫生健康委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市卫生健康委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6 | 动物疫情 | 市农业农村局 |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 |
2 | 刑事案件 | 市公安局 |
3 | 群体性事件 | 市委政法委 |
4 | 影响生活必需品 供应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市商务局 |
5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6 | 金融突发事件 | 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 |
7 | 涉外突发事件 | 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 |
8 | 民族宗教事件 | 市民宗局 |
9 | 粮食安全事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10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市委网信办 |
10.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三门峡军分区战建处、武警三门峡支队 |
2 | 医学救援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红十字会 |
3 | 能源供应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国资委、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4 | 通信保障 | 省通信管理局(市通管办)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委军民融合办 |
5 | 灾害现场信息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急局 |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6 | 抢险救援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 市公安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政府国资委、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应急局 |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红十字会 |
8 | 社会秩序 | 市公安局 | 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三门峡支队 |
9 | 新闻宣传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