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通过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建立创业保障体系等措施,在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县(市、区)。
第三条 示范县评审认定工作实行先创建后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示范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二)科学编制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发展规划和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培训行动计划。
(三)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体系完善、创业环境优良,农民工返乡创(领)办项目享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待遇。清理涉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歧视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
(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创业服务中介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成效明显。
(五)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扎实,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创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实训等专项创业培训工作成效明显。每年接受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培训和创业辅导人数占本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总数的2%以上。
(六)财政支持保障有力。鼓励县(市、区)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子基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年发放农民工返乡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5000万元。
(七)农民工返乡创业场地得到有效保障。
(八)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人数占本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总数的2%以上,带动就业人数达到返乡创业人数的5倍以上。
(九)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顺利,解除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后顾之忧。
(十)培育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项目和创业明星,创业典型宣传广泛,县(市、区)域内创业、兴业、乐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十一)县(市、区)域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 申报示范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请示。
(二)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申报表。
(三)本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报告。
(四)本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组织机构、政策措施、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文件,宣传报道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示范县申报程序:
(一)由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县(市、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市、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和发展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七条 示范县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评组对申报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标准》逐项量化考评,并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根据实地考核得分、专家论证评审得分进行综合排名,提出评审意见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候选名单,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县拟定名单,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向被认定的示范县颁发“三门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牌匾。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示范县评审认定工作在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成立三门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具体负责示范县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 创建示范县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工意愿,科学编制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重点培育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项目。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县每年认定一批,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示范县标准和相关要求对示范县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县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三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示范县要按季度形成农民工返乡创业统计监测报告,主要包括创业人数、创办企业数、投资规模、产值规模、所属行业、带动就业等情况,于下一季度的前3个工作日内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本地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进行分析,每半年形成农民工返乡创业形势分析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的示范县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公共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创业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市级示范园区的创建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特色专业乡镇。
(二)特色专业村(组)。
(三)特色专业园区: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教育类、旅游类、餐饮类、加工制造类等。
(四)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申报示范园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创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五)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一)至(四)项共同条件,同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特色专业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健全;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规模较大、布局集中;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在县域以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有较完备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导产业经营主体占本乡镇经营主体的20%以上。特色旅游乡镇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3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人以上。
2.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的40%以上。特色旅游村吸纳农民工返乡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3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人以上。
3.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2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500亩以上,形成联合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带动当地种植农户50户以上。
4.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30户以上。
5.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15家以上。
6.旅游类园区。吸纳农民工返乡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园区经营主体总数的3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人以上。
7.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3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人以上。
8.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20%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请示。
(二)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三)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四)与示范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示范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向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标准》逐项进行量化考评,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评审得分进行综合排名,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园区拟定名单,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向被认定的示范园区颁发“三门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创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规范化运作的示范园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示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示范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示范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示范园区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撤销其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已给予补贴资金的一并收回。
(一)擅自改变示范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有关政策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园区内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协议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服务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损害群众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示范园区被创业者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七)创业成功率低于30%的(创业成功标准为稳定经营两年以上,以工商、税务、电力部门凭证为依据)。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示范、树立标杆,根据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三)有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愿意为其他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创业实习。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人以上(含12人)或吸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带动贫困家庭成员创业和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具有(一)至(五)项共同条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各类企业项目应具备:
(1)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2)对在职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60%以上。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具备: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县级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
(2)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50%。
(4)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6)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过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项目应具备:
(1)有创办专业农场的章程。
(2)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3)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18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奶牛常年存栏20头以上,牛年出栏15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8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只以上。
(4)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60%以上。
(5)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
4.乡村旅游类项目应具备:
(1)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
(2)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技能、特点和要求。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达到同类型三星级以上。
第六条 申报示范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评估报告。
(三)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
(六)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七)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提供贫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九)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电子版。
(十)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提供(一)至(九)项共同材料,还需分别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申报的各类企业项目要提供:
(1)近六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发货单、购销合同等经营性证明材料)。
(2)员工花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复印件。
(4)产品的合格证书。
(5)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提供:
(1)入社成员花名册。
(2)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最近一年的盈余分配表。
(4)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5)最近一年的主要产品(服务)销售统计表。
(6)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家庭农场项目要提供:
(1)家庭农场章程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3)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5)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4.申报乡村旅游类项目要提供:
(1)经营项目规范化文件复印件。
(2)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单位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各类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的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峡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所报材料真实,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项目拟定名单,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示范项目,由市财政给予1—10万元奖补。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跟踪管理两年,两年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主体,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