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政〔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领导下,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运行高效。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二、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自2021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两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
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市政府派出机关、市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政府、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县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县级政府派出机关、县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政府、县级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县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后,政府工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市县两级政府要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做好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核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机制,为依法审理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把依法调解的理念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推动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
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审查标准,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健全行政复议监督履行机制,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调解书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转送、移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处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行政行为。
五、落实行政复议报告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向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通报;对于以本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监督,不断提高本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产生,发挥政府工作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确保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与改革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行政复议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接待室、听证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及相应的工作设备,为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工作提供办案专用车辆等保障。
七、做好工作衔接
相关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时,应当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改革工作的指导,对改革进展缓慢、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