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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27 10:43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

实施意见

 

三政〔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增强我市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加大上市公司培育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力度,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加快推进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以及上市后备资源建设为重点,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助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股权融资规模和比重进一步扩大和提升,企业融资成本和杠杆率明显下降。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梯次推进模式,力争到2024年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企业达到400家左右,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培育扩充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参照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一般上市挂牌条件,从重点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骨干企业中,筛选出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一定核心竞争力、主业突出、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予以重点培育。市金融局要组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知名院校,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研讨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高管进行多层次资本市场及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法规、程序规则的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组织专家深入企业一对一了解实际情况,梳理企业存在问题,针对性开展指导工作。实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引导工作进展缓慢、丧失上市条件的企业适时退出。各县(市、区)要建立本辖区内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认真开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工作。

  (二)多渠道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我市有实力的企业并购外地上市公司,支持外地上市公司控股、参股我市企业,实现共赢发展。鼓励驻峡证券机构发挥自身优势,联合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深入企业考察对接。邀请中介机构专家开展上市辅导,组织开展企业走进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活动。

  (三)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

    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全面推动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1.市县两级财政对企业上市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以下原因新增的地方财力,待企业上市后予以全额奖励: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的;股权变更、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的;在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或过户的;其它法人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并入拟上市(挂牌)企业,股权调整、资产划转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2.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征收契税。

  3.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符合税法规定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入股,参与我市企业股份制改造。

  (四)加大财政奖补力度

    三门峡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挂牌以及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1.首发公开上市奖励。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包含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即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河南证监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备案后,给予奖励100万元;向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奖励300万元。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上市公司注册地迁移奖励。境内并购重组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并由证监会批复同意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三板”、“四板”挂牌奖励。市财政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成功进入精选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财政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后备板挂牌的企业(主要指已经被纳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奖补。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上市奖励的差额给予奖励。

  4.企业直接融资奖励。鼓励企业运用企业债、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方式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市财政对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每家企业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各类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向我市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包括投资设立基金),市财政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被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每年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并购重组奖励。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市域外企业,并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市财政对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并购金额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五)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我市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拟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及并购重组前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依法依规限时办理。

  1.明确“绿色通道”办理事项。市金融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推进,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对接企业,全力做好支持配合。市金融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集辖区内企业上市挂牌前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属于本级职责权限的事项,要及时办理;超出本级职责权限的事项,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办理。

  2.健全上市、挂牌服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高效办理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各项服务工作。对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挂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的具体事项,原则上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特事特办,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后备企业启动改制上市、挂牌遇到的问题或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金融局牵头负责协调解决。

  3.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对进入上市挂牌实质阶段的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股权转让等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划选址意见、国有土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不动产登记、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证明等方面,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满足法定受理条件和相关要求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按照“容缺后补”模式先行办理。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要联合办公、联审联批、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及时办结。

  4.明晰企业产权结构。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晰,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合格报告书,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申请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予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发证。后备企业因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转移登记处理。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水、电、气(热)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5.推动企业项目建设。后备企业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在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手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经评估后报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6.加强上市、挂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融资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企业高管人员实务操作能力,全面提升政府部门和企业对经济形势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认识水平与驾驭能力。

  7.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部门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并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现代物流、农业结构调整、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扶持、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上市工作领导

  充分发挥三门峡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职、特事特办,解决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金融局要定期对全市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要求办理受理事项的,责成相关部门限时办结。

  (二)保障上市工作经费

  每年安排一定费用,专项用于组织开展企业上市挂牌培训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聘请专家顾问、开展上市挂牌活动等事项,以及解决上市挂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组建三门峡市金融专家咨询服务团,借鉴先进理念,为企业上市挂牌出谋划策。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及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持续组团开展与沪深港交易所、中介机构的考察交流活动,不断提升上市挂牌和资本运作水平。

  (四)规范中介机构服务

  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要积极向社会和后备企业宣传、推荐;对不认真履行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通过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合作。对帮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要依法追回企业所获得的政府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引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开展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六)建立防范风险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上市挂牌企业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五、其他

  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市金融局应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成功上市和挂牌后3年内将注册地迁出三门峡区域的,须退还奖励扶持等资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完成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且未享受奖励扶持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享受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