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1日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稳步实施我市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安排,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包括共同或协助制定相关工作与实施方案,按照工作安排发布工作通告,协助完成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实施权籍调查、界限核实等工作,及时调解处理权属争议,按照工作安排发布登记前公告,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其他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开展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以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我市行政辖区内现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3个,分别为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河南卢氏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现有省级风景名胜区1个,为河南亚武山风景名胜区;现有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3个,分别为河南小秦岭国家地质公园、河南卢氏玉皇山省级地质公园和渑池县韶山省级地质公园;现有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2个,分别为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和义马郎沟省级湿地公园;现有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10个,分别为亚武山国家森林公园、甘山国家森林公园、玉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燕子山国家森林公园、渑池韶山省级森林公园、卢氏塔子山省级森林公园、摩云山省级森林公园、灵宝佛山省级森林公园、灵宝市汉山省级森林公园和清风山省级森林公园。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我市辖区内的省级森林公园摩云山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灵宝佛山省级森林公园、灵宝市汉山省级森林公园、卢氏塔子山省级森林公园、渑池韶山省级森林公园和清风山省级森林公园。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会同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全市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以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我市行政辖区内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共118条,分属黄河和长江流域,洛河、黄河干流、丹江三个水系,较大的河流有黄河、洛河、涧河、淇河、老灌河等;各类水库共88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5座、小型水库82座。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会同市水利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水利厅确定的市、县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做好本级承担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全市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以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我市行政辖区内湿地总面积27656公顷(含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其中河流湿地面积17813公顷、湖泊湿地面积40公顷、沼泽湿地面积386公顷、人工湿地面积9417公顷。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2个,面积709公顷,其中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590公顷、义马郎沟省级湿地公园119公顷。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中央政府委托省辖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中央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已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方式,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以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林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做好本级承担的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6.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安排,根据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做好本级承担的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7.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
1.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要于2020年12月月底前收集整理本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统筹安排2021年、2022年全市工作任务;要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2021—2022年
1.市、县级同时全面开展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其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促县级财政部门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城管局负责提供职权管理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并对界线核实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确认,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做好市级层面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市级层面相关工作,督促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并对界线核实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确认,配合做好市级层面工作,督促县级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配合做好市级层面工作,督促县级林业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
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级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