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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7 10:41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

通  知

 

三政办〔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建成市本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渑池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和义马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灵宝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卢氏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全市火化区50%的乡镇每个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1年,建成灵宝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卢氏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火化区的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市、县(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二、全面加强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要求,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公墓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用地规模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20年使用需求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要积极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和骨灰立体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努力减少墓穴式安葬比例。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式安葬比例不得高于骨灰安葬总量的40%。严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努力实现公墓内土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公益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50%。

  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式安葬须符合以下建设要求:1.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2.墓穴不得建石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3.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不得使用白色碑体,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4.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含公共绿化、道路用地),独立墓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5.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积极推行公益性公墓以骨灰堂(廊、塔、墙)的形式建设,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公墓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以树代碑。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

  (一)完善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理制度。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2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

  1.规范服务对象。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辖区全体城市居民。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辖区全体居民。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

  2.规范投资主体。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县(市)政府,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运营公益性公墓,禁止开展租赁、承包经营、招商引资、股份合作制等商业活动,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3.规范运行管理。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免费提供给群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公墓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行网上祭祀。

  四、强化公益性公墓建设组织保障

  (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完成较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奖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公墓。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要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公墓内,提高使用效率。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