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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11 10:15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

 

三政办〔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水平,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及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和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各级行政机关应充分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法治意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继续增强职权法定意识、正当程序意识和合法合理行政意识,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工作载体,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依法办案,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一)规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拖延和拒绝。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尽可能地为申请人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新发生的所有案件实现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的在线办理,从案件受理到结案的全过程都应当同步录入在线系统,有效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规范化、专业化。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机制。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围绕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答复,并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要规范举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并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案件审理。

  (三)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坚持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并重,实体审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依据;程序审查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定。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视情况决定召开听证会,当面核实有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席听证会。对涉及裁量权的案件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尽可能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四)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并按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机构报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有关机关应当按要求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并向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机构通报落实情况。

  三、规范应诉,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明确行政应诉责任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各级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一般由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应诉工作。原承办部门或者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涉及多个工作部门的,政府负责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提出具体承办意见,经政府同意后确定主要承办部门,其他部门要做好证据、依据的提供等配合工作。

  (二)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参与出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杜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出声的现象。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的,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配合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

  (三)积极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各行政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履行应诉义务,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要及时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要按照行政机关承担被诉行政行为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真实、准确,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

  (四)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经济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四、以案促改,提高政府及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

  (一)严格依法行政。要从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依法行政问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原则,不得以会议纪要、行政命令等形式代替法定程序。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全面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中,要实体与程序并重,既要对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客观、全面,对案件定性准确,又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各项执法程序。重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需要听证的依法听证,需要集体研究的依法集体研究。严格把握办案标准,保证公平公正执法,杜绝超越权限执法、选择性执法。

  (三)着力规范重点领域执法工作。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比较集中,矛盾相对突出的的行政执法领域,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执法,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化。特别是在集体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未经合法征收程序,不得强制征收农民土地,不得强制拆除居民房屋。在具体征收过程中,相关单位要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保障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办理。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依法要求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杜绝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处理,不予答复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坚持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有针对性地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通过行政复议应诉,推动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沟通协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案情复杂敏感或者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一人一事多案”等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在依法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情研究和问题梳理,研析矛盾解决方案,尽力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证据材料、不依法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等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办案机构。要强化工作保障,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方式,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