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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11:16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27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市域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4.6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地、本领域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升学学生、参军进入城镇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暂未落实工作单位但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农村户籍学生入学时可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将户口迁入就业地,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回原籍;对上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可一并随迁。(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全面放开市域城镇落户限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为重点,不断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推进外来人口落户城市,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在全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行设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

  经公安机关核准,可以乡(镇、街道)或社区(村)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无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可在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中央、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建立健全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市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

  (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全市各级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的用地保障政策,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上级规定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一步完善收益形成与返还机制,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改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法,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级财政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推动农村资产资源的资本化、流动化,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

  (六)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推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覆盖范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凭无房证明可提取用于支付房租;逐步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七)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问题,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医保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牵头)

  (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继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落实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就地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强对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用,凡在我市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招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的可正常转学。(市教育局牵头)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加快推进《三门峡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实施,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一)健全落户统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与国家、省统计口径一致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体系,准确反映各县(市、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二)加快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2020年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总结评估。迎接国家、省对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强化政策效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4〕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62号)等相关配套政策,按照职能分工,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研究出台本部门方案。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并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审计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