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范围的通知
三政规〔2024〕5号
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税负公平,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三门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三门峡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通知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三门峡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保持原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不变。一等土地税额标准10元/平方米/年;二等土地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年;三等土地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年。
二、征收范围
三门峡市区范围(含湖滨区、经济开发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所有土地。
一等土地:东边界省道244和县道036;北沿陇海线向西—会兴街道辖区—向阳街道辖区—沿黄河向西;南沿郑西高速铁路向西—陇海铁路向西;西至好阳河—南清河。
二等土地:一等土地范围外的三门峡大坝坝区、各建制镇镇区、各工矿区、各类矿区。
三等土地:市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土地之外的所有土地。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07〕40号)中的第一条、第四条同时废止。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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