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林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
7月14日,三门峡市林长办公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三门峡市全面推行“林长+法院院长”机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制建设,服务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生态司法)衔接,形成生态资源保护合力。
《方案》指出,建立市级“林长+法院院长”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林长办公室共同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召开。县级参照市级模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林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
《方案》明确了林长、法院院长、成员单位、联络办公室工作职责,确立了林长依法治林、生态司法服务保障、生态保护法定责任落实、生态恢复法定义务履行、生态资源保护宣传五项主要任务,建立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林业生态资源司法保护联运三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协同做好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方案》要求,要充分利用“植树节”“湿地日”等重要节日和“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法庭”等阵地,每年召开涉林案件新闻发布会不少于1次,开展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宣传不少于2次。联合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等地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各县(市、区)至少设立1处,发挥以案促教作用,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及保护成效。各级林长办公室和审判机关要大力宣传“林长+法院院长”机制在全面推行林长制中的重要作用,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采取多种举措,营造全社会保护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