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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三门峡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将上调

发布时间:2025-02-27 08:35    文章来源:三门峡日报

  2月26日,记者从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统一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每月1890元。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调整为1890元/月。其中,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1800元/月。按照要求,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调标政策正式实施,调整后,三门峡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1680元/月调整为1890元/月,卢氏县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不变,为1890元/月。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根据相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补发月份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发放标准按照申领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剩余领取期限应予以保留,可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核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审核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据悉,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