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8〕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重点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三大重点领域工作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进三大重点领域的透明度和效率提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外,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都应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
(三)重点公开内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要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要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信息。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要重点公开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本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将其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民政厅、公安厅、文化厅、民委、安全监管局、人防办、气象局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林业厅、公安厅、文化厅、民委、安全监管局、人防办、气象局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主要公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4.征收土地信息。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负责公开。主要公开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批准文件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主要公开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6.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保厅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8.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竣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或监督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予以联合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1.住房保障领域。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包括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等。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对象认定及工作程序、资金补助标准、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等。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包括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土地供应计划信息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总供应面积)、供应结构(土地用途及对应的面积)、供应布局(土地位置)等。出让公告信息包括出让土地基本信息(宗地编号、宗地总面积、宗地坐落、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始价、加价幅度等)、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竞买人条件、交易时间等。成交公示信息包括地块编号、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成交价格、受让单位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矿业权出让公告、招拍挂成交结果公示、协议出让公示、申请在先和探矿权转采矿权及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申请登记受理情况等信息。矿业权出让公告信息主要包括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和场所、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和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等。招拍挂成交结果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及场所、成交时间及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矿业权基本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等。协议出让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受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勘查开采矿种及开采规模、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等。申请在先和探矿权转采矿权及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申请登记受理信息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勘查开采矿种及开采规模、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缴纳方式以及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中标和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信息,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有关处理决定信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考核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让及出租等交易决策及批准、交易公告(包括交易项目概况、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交易结果、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市场主体信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1.脱贫攻坚领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项目、扶贫对象和帮扶信息、扶贫成效以及贫困县、贫困村及贫困户退出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扶贫办,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社会救助领域。公开社会救助政策,公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途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公布社会救助标准,各地每年要按照规定对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量化调整,并对外公布。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社会救助对象姓名、享受救助类型和金额等信息;在乡、村两级公开场合设置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栏,公布当地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社会福利领域。加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政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等重要事项公开。全面公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办流程。全面公开孤儿认定的标准、条件,申请的途径和审核审批程序等。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认定及制度落实情况的公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残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4.教育领域。加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各阶段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文件,督促各阶段学校主动公开招生、收费、资助、后勤保障和日常管理等信息。加强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全省高等学校名单、高校招生有关政策和信息、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督促各高校主动公开招生、就业、收费、资助、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信息。及时公开“全面改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有关政策及信息,民办幼儿园、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和民办高校的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及收费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公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结果,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发布健康热点科普知识文章、视频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健康扶贫年度主要任务及工作督导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等信息。依照职责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相关政策、黑名单及有关信息。(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6.环境保护领域。做好环境保护政策解读,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通过多种途径释疑解惑,传递权威信息。突出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加大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布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总量减排等情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加大环境执法监管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公开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结果。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公开全省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信息。定期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和查处情况。督促企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污染源、工业园(聚集区)环境保护设施信息以及其他应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督促上市公司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强化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督促重点监控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7.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加大灾害救助政策公开力度,多渠道公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和方式及管理权限。全面、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灾情、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结合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情况及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发布救助需求,公布救灾捐款物接收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8.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加大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法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力度。深化财政资金在文化体育领域投入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特别是重要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文化体育服务工作、文化体育扶贫工作、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和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重要体育设施建设等的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名录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包括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政策、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等。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统计公告机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结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信息公开,督促公共体育场馆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人民群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全省享受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体育场馆名录,公开免费低收费的体育场馆服务信息。(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体育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推进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照“五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做好统筹谋划和落实执行,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责任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起牵头责任,将“五公开”要求贯穿业务工作,实现有机融合,加强日常指导,制定统一标准,细化公开范围,严格工作措施。各地、各部门公开机构和工作部门要明确分工、夯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做好有关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督、重点抽查、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等方式,定期对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等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级牵头责任单位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活动,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强化激励约束,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在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予以通报表扬。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