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函》(中宣办发函〔2019〕538号)收悉。经深入研究,并充分征求中央编办综合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司法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等单位意见,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原则上按行政机关对待。
二、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充分考虑党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机衔接,原则上,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他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三、加挂在同一个党的工作机关的多块牌子,在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发布,也可以分别发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此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四、其他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情形,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