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吕梁辞去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吕梁辞去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