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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发布时间:2021-03-15 10:44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及省普查办要求,三门峡市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三门峡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市普查对象数量2895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1001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2个,生活源1479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4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9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5873.13吨,氨氮769.34吨,总氮3532.33吨,总磷313.55吨,动植物油261.77吨,石油类22.76吨,挥发酚738.90千克,氰化物121.06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37.03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785.11吨,氮氧化物28114.20吨,颗粒物10457.98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7863.60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1001个。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县区:湖滨区215个,灵宝市212个,渑池县184个。上述3个县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61.04%。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67个,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34个,金属制品业56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5.65%。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296套,设计处理能力26.43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0.27亿立方米(含处理其他单位水量170.97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53.07吨,氨氮109.16吨,总氮536.23吨,总磷1.64吨,石油类22.77吨,挥发酚738.90千克,氰化物121.06千克,重金属136.63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69.54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47.26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12.2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5.46%。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4.57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22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5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93.71%。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85.53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14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1.7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95%。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91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7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1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74.3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7.78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3.04吨,汽车制造业1.3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7.50%。

  排放挥发酚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排放量738.90千克。

  排放氰化物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排放量分别为108.27千克、12.79千克。

  排放重金属的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排放量分别为76.88千克、57.82千克、1.92千克。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43套,脱硝设施82套,除尘设施1009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8570.22吨,氮氧化物9043.12吨,颗粒物6750.05吨,挥发性有机物944.44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795.35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619.02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446.3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1.72%。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469.25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68.50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16.1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0.17%。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757.54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498.26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74.4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3.0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31.26吨,汽车制造业183.57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4.7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7.7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037.84万吨,综合利用量439.8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5.12万吨),处置量430.63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5.12万吨),本年贮存量1177.59万吨,倾倒丢弃量0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26.82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20.67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27.54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8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7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8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72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39.07吨,氨氮199.24吨,总氮1919.61吨,总磷243.37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62.95吨,总氮1136.92吨,总磷82.41吨。

  秸秆产生量为79.95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66.76万吨,秸秆利用量69.85万吨。

  地膜使用量0.21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06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726.28吨,氨氮128.33吨,总氮743.80吨,总磷153.05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992.58吨,氨氮83.43吨,总氮304.89吨,总磷65.98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12.79吨,氨氮7.96吨,总氮38.89吨,总磷7.90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479个。其中:行政村1141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86个,储油库2个,加油站250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978.19吨,氨氮460.36吨,总氮1075.73吨,总磷68.53吨,动植物油261.77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107.86吨,氨氮351.07吨,总氮846.77吨,总磷42.83吨,动植物油47.85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870.33吨,氨氮109.29吨,总氮228.95吨,总磷25.70吨,动植物油213.92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14.89吨,氮氧化物640.08吨,颗粒物3457.73吨,挥发性有机物3059.77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7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9吨,氨氮0.58吨,总氮0.76吨,总磷0.01吨,重金属0.40千克。

  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未焚烧,不产生废气污染物。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13个,处理污水0.72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3个,处理污水0.03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0个,处理污水0.01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0.76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7773.04吨,氨氮2607.43吨,总氮3008.29吨,总磷231.73吨,动植物油177.77吨。

  干污泥产生量1.41万吨,处置量1.30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37.52万吨,全部填埋,未焚烧。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0.18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0.15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43.00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89.79万千瓦,无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民航飞机。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18431.00吨,颗粒物250.20吨,挥发性有机物3859.39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4814.51吨,颗粒物104.42吨,挥发性有机物3444.97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3616.49吨,颗粒物145.78吨,挥发性有机物414.42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834.43吨,颗粒物36.64吨,挥发性有机物96.63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782.06吨,颗粒物109.14吨,挥发性有机物317.78吨。

  注 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