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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4-07-25 11:46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极端天气灾害的防御工作,落实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项部署和任务,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为我市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三门峡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现就《办法》(草案送审稿)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背景

  根据近年来全市气象灾害发生的统计情况和2021年7.20郑州市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中通报的问题。极端天气灾害已经成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一项主要自然灾害因素。我市相关部门也从2022年以来相继印发了各类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工作通知,为切实做好极端天气灾害的防御提供制度支撑。

  从全球气候变化角度分析,未来极端天气的发生频次有明显增强的趋势,如何全面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保障发展和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市城市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立法对上述问题予以系统解决是切实有效的办法之一。

  (二)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依据

  《条例》(草案送审稿)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出台《办法》(草案送审稿)的目的

  通过法治的手段推进全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依法解决在应对极端天气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实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过程

  2024年3月份以来,我们成立《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工作领导专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三门峡日报》、市气象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同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30余家市直部门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发函征求意见。2024年5月,我们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并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办法》(草案送审稿)首先向市气象局上级主管单位征求建议,根据征求到的建议进行了修改,在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30余家市直部门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意见,截止2024年6月13日,共计收到反馈意见7份,其中修改建议14条,经讨论采纳10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3条。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和法律顾问召开了1次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草案送审稿)。

  未采纳意见:

  1.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本《办法》(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未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未按照规定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建议对此给予纠正。未采纳理由:原条文第三十七条的(二).(三).(四)条主要是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删除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和生活必需品”的表述。

  未采纳理由:《办法》(草案)第十八条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三十二条的表述并不矛盾,政府和个人的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无冲突。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3.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二款“任何公民、组织不得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虚假气象灾害预警引起社会恐慌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未采纳理由:该建议与其他气象预警信号传播和处罚的上位法重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上位法对相关气象信息的传播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四、《办法》的重要举措

  《办法》(草案送审稿)从全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工作实际需求出发,重点解决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资金保障、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和相关措施的落实问题,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职责进行细化,对如何做好灾害防御的科普、应对准备、应急处置、灾害预报预警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范。其中重要举措包括以下3点:

  1.梳理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对具体工作要求进行明确;

  2.对灾害的应对工作做了详细的要求。从风险普查、基础设施、监测预警、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等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3.对极端天气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工作提供依据。

  五、惠民利民举措

  1.《办法》(草案送审稿)要求加强极端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和培训工作、通过面向公众的科普和极端天灾灾害防御知识普及,增强公众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对于极端天气灾害发生时如何实施“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范。

  3.推进防灾保险的实施,使全社会在面临极端天气灾害时尽可能降低经济损失。

  六、特色亮点

  (一)明确了三门峡市本地的极端天气灾害的种类

  《办法》(草案送审稿)的制定需要充分对本地实际进行调研和统计,通过对三门峡市近30年来可能造成严重灾害的气象灾害的统计分析,对于灾害的种类以及相应的预警信号的分类进行了明确,为准确、高效的做好三门峡市极端天气灾害的防御理清了工作思路,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和数据基础。

  (二)充分发挥政府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

  《办法》(草案送审稿)中对政府在应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进行了明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三)充分发挥部门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能

  对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气候可行性论证、基础设施建设、防灾抗灾标准执行、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和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的建立、加强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灾害防御基础工作的落实进行了详细规定。充分发挥各单位职能,夯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基础。

  (四)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积极性

  《办法》(草案送审稿)对如何组织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科普和防御技能培训、提升公众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全社会参与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志愿者活动进行了明确。对全社会参与预警信号的传播、极端天气灾害和灾情信息的上报进行了规范。

  (五)发挥好气象预报预警的先导作用

  《办法》(草案送审稿)对进一步发挥气象预报预警的先导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递进式的预警,特别是预警信号的发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可能发生的极端天气灾害进行防御和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文件时效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三门峡市气象局

  2.解读人:任轶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98-2181339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司法局关于征求《三门峡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 办法》(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