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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4-10-12 14:16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一、制定背景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手段。目前,三门峡市市区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文件于2007年发布实施。多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标准与经济发展现状相脱节的问题日渐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依据省政府的有关批复,需对三门峡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三、调整内容

  (一)税额标准保持不变

  三门峡市区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其中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年,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年,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年。

  (二)土地等级范围变化

  调整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大为湖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的所有土地。

  一等土地:东边界244省道和036县道;北沿陇海线向西-会兴街道办辖区-向阳街道办辖区-沿黄河向西;南沿高速铁路向西-陇海铁路向西;西至好阳河-南清河。

  二等土地:一等土地范围外的大坝坝区、各建制镇镇区、各工矿区、各类矿区。

  三等土地:市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土地之外的所有土地。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07〕40号)文件中第一条、第四条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

  2.解读人:孙 菲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98-2989026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