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政策解读材料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理清执法权限,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起草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订和审议《噪声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是地方事权,各地在以往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对部分职责分工各不相同,为了尊重地方实际做法,使法律规定更具包容性,《噪声法》中有13个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噪声污染防治或者监管执法职责。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中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根据《噪声法》要求,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地方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按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中亦有相同的要求。2024年2月,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关于对《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的建议。
(二)制定《清单》的依据
本《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三办〔2021〕5号)以及《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三编〔2020〕48号)
(三)出台《清单》的目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理清执法权限,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筑牢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法律保障。
二、制定《清单》过程
2023年1月,我局启动了起草工作,法规和标准科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三办〔2021〕5号)《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三编〔2020〕48号)等规定,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通过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先后两次向负有噪声监管职责的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清单》成稿。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我们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涉及的9个市直单位的意见,其中无意见8条,提出意见2条,对于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部分采纳2条。
未采纳意见:市城市管理局提出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7项涉及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建议由生态环境部门对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界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理。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8项涉及第七十八条第四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行为,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未采纳理由:一是《权责清单》“1691市城市管理局”: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二是《责任清单》(十四)市城管局:2.负责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污染、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三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因而,确定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处理”。
2024年7月30日在召开的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例会上,市领导对这两项条款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确定争议事项由市城管局进行处罚。
四、《清单》的重要举措
《噪声法》中有13个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噪声污染防治或者监管执法职责,结合三门峡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权责清单,该《清单》明确《噪声法》13个条款中对应的职责部门,理清执法权限,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防治噪声污染,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惠民利民举措
坚持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和投诉,厘清噪声执法权限,全面提升我市噪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宁静美好的生活环境。
六、涉及范围
涉及我市9个部门厘清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权限,明确《噪声法》中13个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噪声污染防治或者监管执法职责。
七、文件时效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八、关键词诠释
关键词:职责分工
诠 释: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是地方事权,各地在以往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对部分职责分工各不相同,为了尊重地方实际做法,使法律规定更具包容性,《噪声法》中有13个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噪声污染防治或者监管执法职责。《清单》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厘清执法权限,明确部分条款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切实减少环境噪声污染,给人民群众以宁静美好的生活环境。
九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解读人:代贤华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98-2805521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