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三门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和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和规范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来支撑新时代的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租赁市场,实行租购并举,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对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有重要作用。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三)出台《办法》的目的
当前,我市城市住房供给“重售轻租”、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充分、租赁关系不稳定、管理不规范、权益不清晰等问题比较突出。同时,由于房屋租赁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涉管理部门多,管理难度大,尤其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各部门协作管理机制以及相关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规范。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2024年2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组织起草《办法(草稿)》。5月24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三政办明电〔2024〕8号)将《办法》出台列入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6月14日至7月1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7个相关部门意见,共收到回复意见17个,提出建议18条,全部予以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取得一致意见。6月14日至7月13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7月1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市场监管、检察院、律师以及社区工作者等具有司法、基层管理和具备较强社会维稳工作经验的专家人员,召开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给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审专家意见》。8月23日,报市委政法委取得“关于《办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通知”;9月19日,报市司法局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11月18日,《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5日,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4日开始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17个相关部门意见。至2024年6月21日,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8条,均与提出意见的部门进行了深入沟通,采纳了全部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办法》的重要举措
(一)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房屋租赁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基础管理工作,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基础管理数据信息,牵涉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可以有效利用已经成熟的社区综合管理体系,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为导向,达到整体工作效率提升,实现房屋租赁管理目标。
(二)确立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中,由于历史原因、建造原因、审批手续、楼房“烂尾”、无法完成综合验收等原因,存在无法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开展租赁行为的特殊情况。同时,由于房屋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认识不到位,故意或者因故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无法准确、充分掌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对于准确掌握本地房屋租赁市场数据信息,研判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充分掌握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相关机构也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三)推行房屋租赁监管信息通报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监督检查信息联合通报机制,各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中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责,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做好执法信息通报和共享。各相关部门利用其他部门的执法信息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分析研判和处理,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行政执法成本,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实施房屋租赁监管权力下沉。实施房屋租赁监管权力下沉,建立有效的“属地管理、社区服务”工作机制。利用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熟悉辖区内居民具体情况的体制优势,与居民物理距离近的天然优势,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作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最基层“抓手”,能够有效开展房屋租赁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推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数据信息的共享使用。房屋租赁管理属于社会基础性管理,与社会各部门有比较紧密的联系,可以作为基础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办理手续、认定资格的重要依据。目前,由于房屋租赁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实际执行缺乏有力地“抓手”,必须与各部门的管理职能结合,提高社会对房屋租赁管理的认可度,使各部门感受到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的支撑作用。这也非常契合国家提出的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现代行政服务理念。
(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城市行政管理的基本技术手段,为建立高效、便民的房屋租赁服务和管理体系,必须进行信息化建设。为保证统一服务管理,减少重复投入,又要保持管理的适度灵活性,有必要建设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依托现代化的管理系统平台,提供足够的管理手段满足现代化的社会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五、惠民利民举措
(一)搭建智慧监管平台,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办法》明确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建设纳入住建部门责任,出台政策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监管分类施策。搭建本地的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将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可靠、安全的租赁信息服务。通过网络平台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及时介入处理相关纠纷投诉。
(二)扩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使用范围,方便承租人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包括:1.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数据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2.承租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条件的,可以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数据信息依法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3.承租人的适龄子女符合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可以根据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数据信息,作为报名入学的相关材料;4.承租人为本市户籍,可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已备案数据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六、特色亮点
(一)大数据共享,为房屋租赁管理提供高效、精确的数据支撑。在住建、公安、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教育、人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有助于各部门之间有更高的维度、更广的视野、更精准的判断和处理问题。
(二)系统融合,进一步提高房屋租赁管理对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逐步将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与社会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从而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社会综合治理产生积极影响,监管和治理手段更加多样丰富。
七、文件时效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解读人:付岗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98-298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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