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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01-0002-2022-001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06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22〕19号
发布时间 2022-06-07 09:17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7 09:17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项措施的通知

 

三政办〔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市市场主体稳步增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补贴和贴息支持

  对2022年新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住所及正常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100元的误工补贴;给予每户5万元创业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对2022年新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住所及正常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每户创业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对新开办入规纳统企业给予创业奖励

  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当年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给予创业奖励。其中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

  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费用由政府承担,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同步免费领取4枚印章(企业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五、加大小微企业减税力度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小微企业,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退税款及时退换到位。对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小微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降低小微企业开办成本

  减轻新开办小微企业房租压力,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事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取消无法定依据限制

  对无法律依据设置的在申请低保、贫困生补助、保障性住房时注销市场主体等方面不合理规定,一律予以取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放宽准入门槛,让市场主体“生得快”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建立健全企业开办部门协同机制,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实行集中办、就近办、网上办。推进“企业开办+N”项服务,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政务和大数据局、税务局、医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

  九、延长生命周期,让市场主体“留得住”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允许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超过三年)办理歇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留主体资格,给市场主体提供“休养生息”“养精蓄锐”再出发的机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十、创造宽松环境,让市场主体“长得大”

  对新办市场主体,加强法律、法规和惠企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实行柔性执法,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管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首次不罚,加强行政提示、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所需奖补资金市级财政负担60%,各县(市、区)财政负担40%。同类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中央、省、市级财政其它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各县(市、区)市场主体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  

 

各县(市、区)市场主体目标任务分解表

 

县(市、区)

截至2022年5月30日

实有(户)

2022年年末目标

实有(户)

义马市

14334

16500

渑池县

26196

29500

湖滨区

36720

41500

陕州区

23069

26000

灵宝市

48075

54000

卢氏县

18528

21000

示范区

5962

6600

开发区

5070

5800

合计

177954

200900

 


相关解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项措施》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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