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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01-0002-2019-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重大会议预公开制度和三门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18〕45号
发布时间 2019-02-11 10:15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重大会议预公开制度和三门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1 10:15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重大会议预公开制度和

三门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的通知

 

三政办〔201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政府重大会议预公开制度》和《三门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三门峡市政府重大会议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加强阳光政府建设,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和《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办〔2017〕5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市政府重大会议,主要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会议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开预告。公开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公众参与方式等。其中,市政府全体会议要提前3天发布公开预告,其他会议根据情况提前发布。

  第四条 重大会议面向新闻媒体全程公开(依法涉及保密的除外)。新闻媒体主要指《三门峡日报》、三门峡广播电视台、三门峡市政府门户网站及上级部门派驻的媒体等官方机构。

  市政府办负责媒体的组织,统筹会议宣传报道工作。会议宣传报道要注重时效和实效。

  第五条 健全社会公众代表参与重大会议制度。

  社会公众代表主要指离退休老干部、“两代表一委员”、行业专家、法律顾问、市民代表等。其中,市民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或特定群体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根据会议发布的公开预告,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参会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前确定列席的参会代表,并做好相关的会议通知、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享有提前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八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收集、交办落实,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依法,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涉及全市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等的出台;

  (二)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市政府决策重大行政事项前,应当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内容,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条 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预公开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预公开;

  (二)通过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向社会、相关职能部门预公开;

  (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

  (四)涉及特殊群体的,必须向特殊群体或特殊群体代表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过程中采集的各种意见,结合实际合理采纳,采纳情况一并提请决策程序研究。

  第七条 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意见提出人反馈,并按市政府办文环节中的政策解读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 预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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