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2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日
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三类。
第三条 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参与评选的个人应为在三门峡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且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三)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
(四)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勇于带领企业在管理体系、技术装备、产品标准、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研发创新等方面对标国际、国内先进,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任职企业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方面事故,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馈社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六条 评选“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十一项条件中的九项以上:
(一)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1亿元以上,上年度缴纳税金比前一年缴纳税金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全市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比例;
(三)企业属于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头雁企业;
(四)企业近两年内新建总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实施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三大改造”项目;
(五)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国内排名前5名,或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全国前3名;
(六)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七)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
(八)企业积极开展对标提升工作,入选市对标提升企业名单,并取得示范引领作用效果;
(九)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主营业务收入连续3年复合增长;
(十)企业家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的,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
(十一)企业家个人或带领企业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防汛救灾、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开展公益、志愿等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七条 评选“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十项条件中的八项以上:
(一)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缴纳税金比前一年缴纳税金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全市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比例;
(三)企业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企业近两年内新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实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三大改造”项目;
(五)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国内排名前10名,或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全国前5名或全省第1名;
(六)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七)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
(八)企业入选市对标提升企业名单,积极开展对标提升工作,并取得显著效果;
(九)企业家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的工业项目;
(十)企业家个人或带领企业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防汛救灾、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开展公益、志愿等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八条 评选“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六项以上:
(一)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缴纳税金比前一年缴纳税金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全市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比例;
(四)企业入选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五)企业近两年内新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实施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三大改造”项目;
(六)企业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七)企业家个人或带领企业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防汛救灾、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开展公益、志愿等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组织申报。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评选的企业家向所属县(市、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市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参与评选的市属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市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
第十条 评审遴选。市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选指标体系,对推荐人选进行打分评选,研究提出表彰建议人选。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市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就表彰建议人选征求市纪委监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表彰建议人选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市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表彰建议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表彰问题的,不再作为表彰建议人选,且不予递补。
第十三条 研究审定。对通过公示的表彰建议人选,由市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对获评企业家分别授予“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对每名“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奖励30万元,对每名“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奖励10万元,对每名“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下达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放至受奖人员。
第十五条 获得“三门峡领军企业家”“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荣誉,优先推荐其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交流学习、企业家培训提升等活动。
第十六条 在我市主流媒体大力宣传“三门峡领军企业家”“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积极树立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关心、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已被授予称号的企业家,不得就同一称号重复申报,且不得再申报较已授予称号层级低的其他称号。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已被授予称号的企业家,一经发现个人或企业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撤销所获奖项,收回其证书(奖牌),取消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中设置的所有奖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及评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涉嫌骗取企业家奖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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