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
三政〔2024〕11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破除企业发展制度障碍,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决定对以下三个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一、《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三政〔2009〕22号);
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13〕46号);
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三政办〔2022〕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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