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1)《办法》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草案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市政消火栓的设置、性能、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二是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擅自停用、圈占、遮挡、埋压市政消火栓,违反相应规定的,按照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法律进行处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2)《办法》对消火栓的维护保养有何规定?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出水正常,压力符合要求;
(五)每季度检查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办法》还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每年应对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普查。在日常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告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
(3)《办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市政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