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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5-01-08 08:39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1.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职责,明确防御工作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参与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预报预警和避灾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自救互救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街镇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机制,提高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能力。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极端天气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报告等工作。

  2.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按照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等。

  3.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有哪些要求?

  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传播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暴雨、暴雪、高温、大雾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传播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