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的要求是什么?
答:人民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下列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1.城市重要地标;2.城市主要景观廊道;3.城市重要交通门户;4.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三)对于新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计划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 100%。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2.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3.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4.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供电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5.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
(四)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在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与管理。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照明设施,由其管理机构负责维护与管理。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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