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的清理处置
问题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应该如何清理处置? |
答案 | 你好,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按照《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将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统一转入基金账户,专项用于已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对于母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因破产倒闭等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治理义务的,其原缴存的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用由矿山企业母公司统筹用于子公司所在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对于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其原缴存的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
处理科室及办公电话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0398-8527319 |
相关政策名称和链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hj/202009/t20200903_654085.html 《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http://czt.henan.gov.cn/2020/12-17/200300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