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问题
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条款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如何界定?可否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方式明确费用标准? |
答案 | 《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下发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恢复植被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指导意见》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时,结合当地实际成本和物价水平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具体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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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名称和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