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政办〔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三门峡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行业发展
(一)加大服务业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将符合《河南省服务业产业发展及鼓励投资指导目录》、列入年度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纳入联审联批服务范围,在各类资源保障上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文旅产业提档升级。对初次获得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初次获得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乡(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初次获得国家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文化旅游消费示范县(市、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初次获得国家3A级景区、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省级文化产业特色村(镇)、省级特色生态旅游示范镇、省级休闲观光园区、省级创客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初次获得省级文化创意街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初次获得市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市级文化产业特色村(镇)、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市级特色生态旅游示范镇、市级休闲观光园区、市级创客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促进物流业发展壮大。对初次获得国家5A级物流企业、4A级物流企业、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初次获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初次获评为“国家智能化仓储物流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初次获评为国家五星级仓库、国家四星级仓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邮政管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引导发展健康服务机构。对初次获得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级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五级、四级、三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大力发展金融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我市,对新入驻我市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按其注册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新入驻我市的市级保险业、证券业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快示范街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升级的给予补差。对新认定的“三门峡老字号”“三门峡名小吃”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用于店面升级。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服务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和全国100强高端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按照注册资本下限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河南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全力支持教育发展。对新引进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用于高校或院所建设;对我市升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积极举办高规格会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会展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赛事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初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初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初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服务环境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全市服务业发展各项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适时对服务业发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排名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对排名前三位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强化政策资金支持。本政策措施中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遵循“谁收益谁承担”原则,由收益地县(市、区)政府财政予以支付。项目收益为市本级政府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本政策措施中各类奖补资金落实。本政策措施涉及到的单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补助、奖励等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增量。适时设立三门峡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取消竞争性服务业领域准入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进服务业领域开放招商。把推进开放招商作为加快服务业发展、增创发展优势、提高发展质量的第一抓手,制定全市服务业招商引资专项计划工作方案,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落实,将服务业开放招商工作列入综合量化考评。加大与国际国内知名服务业企业的合作招商引资力度,实行点对点、产业链、集群化的招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现有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机制和产品,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服务,通过建立服务业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减税降费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保障土地供应。健全服务业用地管理机制,优先保证服务业重大项目用地,针对服务业载体项目用地在新增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鼓励改造城镇低效用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供地方式,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弹性供地机制,满足中高端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审批,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人才支持。加快制定和实施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加大对服务业优秀人才的引入和激励。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根据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专业学科设置,积极培育紧缺人才。探索适合服务业发展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人才安居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入户、工作、住房、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创造宜居宜业、安全舒适的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方法研究,做好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加强运行监测分析。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提高开办企业效率,缩短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重监管”的转变。拓宽企业和社会意见反映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强化民主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与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附则
本政策措施如有与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业、现代物流业、康养产业、金融产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家政服务业、服务外包、商贸流通、体育产业等服务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一致或重复的,或者本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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