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指南 > 列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文件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政府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47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 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 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8-2852172
  传真号码:0398-2821924
  通讯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47号
  邮政编码:472000
  二、提出申请
  申请者应当填写《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三门峡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mx.gov.cn)下载。《申请表》是格式性公共文书,填写《申请表》时不得增删表格项目、题目内容,增删表格项目、题目内容的,视作不合格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1)在线申请: 点击进入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将《申请表》邮政寄送至受理机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4)通过政务公开专区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公开专区处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一)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二)申请时间的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四)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电子版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三门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三门峡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3、三门峡市政府信息处理费收取办法

最后修订于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