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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截止时间:2023-11-07

三门峡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形象,按照三门峡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安排,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现将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欢迎大家提出您们的宝贵意见,请于2023年11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三门峡市司法局立法科(202房间)。

联系电话(传真):0398-2817103

电子邮箱:smxsfjlfk@163.com

邮 编:472000

来信地址:三门峡市司法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永兴街)

 

 

2023年9月28

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四章  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县(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权限依法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审核及管理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三)市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户外广告公共资源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 本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规划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规划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第八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设置的;

(五)利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设置的;

(六)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

第九条【严控设置的情形】 下列情形和区域,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体育馆以及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或楼体;

(二)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线杆、灯杆、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三)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铁路桥设置广告以及横跨城市道路设置跨街广告;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招牌设置要求】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二)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第十二条【设置的内容和环境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 设置除招牌以外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未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不得设置除招牌以外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出让,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非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八条【有偿使用标准】 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的管理办法及有偿使用的具体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九条【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其他方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许可的公开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划,以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其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置的处理】 对于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产权人予以拆除。

无法联系到或经初步调查无法确定广告产权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经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无人主张所有权的,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公益广告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内容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章 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置许可的变更和失效】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标明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及其他要求进行安装、制作,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须自在设置前起七日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设置许可的延续和注销】 期限届满还需要继续使用者,必须在设置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后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人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注销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办理新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维护或拆除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置的处罚】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可以补办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修、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处罚】 广告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发布户外广告违法的处罚】 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妨碍执法的处罚】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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