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覆盖,扎实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县(市、区)政府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街道)受县(市、区)政府委托,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等规定执行。
2.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准,不再重复排查认定,直接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3.其他低收入人口。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4.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执行。
二、常态化监测低收入人口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为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逐级上传,加强数据共享,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要畅通申报渠道、优化流程,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加强动态监测。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及时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实现精准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组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信息员队伍,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无房户或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危房的农户,经农户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司法救助。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减证便民工作。对低收入人口中的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
7.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工会建档帮扶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职工,及时建立工会帮扶档案,纳入工会帮扶系统,并落实职工困难帮扶救助政策。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现救助情形特殊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按照实际需要提供生活类服务救助、照护类服务救助。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按规定落实针对特定低收入人口的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大力支持引导相关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慈善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
(二)强化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工会负责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脱困解困工作和送温暖等活动。残联负责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依托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集共享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政务信息,支持社会救助资源库建设完善。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有效化解困难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杜绝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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