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政办〔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三门峡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科学统一、高效规范有序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三政〔2019〕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迅速处置本行政区地震灾害事件。
市政府是应对我市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县(市、区)政府地震应急需求,市政府给予地震应急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级组织指挥体系
市级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组成。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三门峡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防震减灾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人防办、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三门峡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黄河河务局、防震减灾中心、三门峡供电公司、明珠集团、移动三门峡分公司、联通三门峡分公司、电信三门峡分公司等单位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和应急指挥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职责,市防震减灾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适时组建相应专业工作组,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1.2 市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和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和易发生次生灾害单位,依法建立相应的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或机构。
2.1.4 各县(市、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市级设立。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指挥部工作职责。指挥应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接受河南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一般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设立、派出现场指挥部;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研究决定抗震救灾重大问题,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协调驻军和其他抗震救灾力量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指导和支援灾区所在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防震减灾和震后救灾工作;组织震情、灾情会商,研究提出对策;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震中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直接组织、指挥、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地震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现场灾情监测、灾害评估;制定、发布现场临时管制和相关处置措施;向市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重大问题措施建议;防止、平息地震谣传。
一般地震灾害或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地震现场处置工作。
2.2.4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地震应急演练。
2.2.5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职责。县(市、区)可参照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级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组织、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迅速了解灾情并上报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抗震救灾命令。组织现场抢险抢救和群众自救互救。快速疏散安置灾民,做好群众生活基本保障;全力组织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接受、安置救援人员,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组织力量开展次生灾害防治、卫生防疫、要害工程抢修抢通等工作;提出灾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及时管控社会舆情,平息灾后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2.3 指挥协调
2.3.1 组织指挥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市指挥部设立后,县级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市现场指挥部领导,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接受市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3.3 协同联动
驻峡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2.3.4 跨区域响应
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3.1 灾害分级和响应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四个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市指挥部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后,派出市现场指挥部,县(市、区)政府配合市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后,以县级指挥部为主体实施抗震救灾和应急处置,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必要的支援和协助。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成立市总指挥部,启动市指挥部,派出市现场指挥部,先期领导处置抗震救灾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县级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启动市指挥部,派出市现场指挥部,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省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到达灾区后,接受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县级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
3.1.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市指挥部,派出市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3.1.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启动市指挥部,灾区所在县(市、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根据灾区需要,派出工作组支援,指导、协调县级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情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3.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及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地震部门报告灾情和震情。
4 监测预报和震害预防
4.1 地震监测与异常信息报告
市应急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和异常信息的汇集整理、分析处理、异常核实、会商研判,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推进三门峡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项目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地震预警体系,强化预报研究,科学发布预警。市、县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2 震害防御措施
4.2.1 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市、县两级应急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地震构造探查、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对重点地区及其附近的主要断裂开展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对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4.2.2 预防措施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市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和预报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市防震减灾中心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球物理观测、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市指挥部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检查预报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
(4)市应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市应急等部门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市财政部门检查、落实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
(7)预报区范围内县(市、区)政府,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8)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各新闻单位按规定依法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信息,市应急局、公安局等部门做好社会公众咨询回复,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9)市科技局、科协、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临震预报发布后,市人防办应当根据省、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Ⅰ级)
5.1.1 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告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必要时,总指挥长可直接决定启动。
5.1.2 灾情判定及应急指挥
根据灾情,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总指挥长的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以分管副市长为指挥长的市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救治防疫、抢修保通、灾害防范、安保维稳、新闻宣传、涉外民宗等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1.3 市指挥部应对措施
(1)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会商震情趋势和灾情动态,决定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20天),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灾情,上报省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请求省指挥部给予支援。
(3)公安、通信、供电、供水、交通运输、水利、燃气等部门迅速组织救灾力量和装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通信保通、电力保供、治安维护、抢险抢通等先期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救灾前期处置有序。
(4)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迅速赴灾区现场,慰问灾民,查看灾情,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6)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24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帐篷、棉衣棉被、生活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
(7)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8)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专业队伍,赶赴灾区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医疗救治、灾区防疫、心理辅导、重要工程抢险抢通、次生灾害排查预警、余震监测、灾害调查评估、社会秩序管理、重点目标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及时公布灾区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
(10)协调处理涉外事务,做好驻峡外国人管理。做好灾区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服务保障及社会稳定工作。
5.1.4 县级应急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5.1.5 应急结束
抢救抢险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2 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Ⅱ级)
5.2.1 启动程序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必要时,指挥长可直接决定启动。
5.2.2 灾情判定及应急指挥
根据灾情,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市指挥部,组建专业工作组,同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救治防疫、抢修保通、灾害防范、安保维稳、新闻宣传、涉外民宗等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抵达灾区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抢险救援。
5.2.3 市指挥部应对措施
(1)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会商震情趋势和灾情动态,决定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15天),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灾情,向省指挥部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抢险救灾需求,通报当地驻军,请求部队及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公安、通信、供电、供水、交通运输、水利、燃气等部门迅速组织救灾力量和装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通信保通、电力保供、治安维护、抢险抢通等先期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救灾前期处置有序。
(4)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指挥长迅速赴灾区现场,慰问灾民,查看灾情,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6)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24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帐篷、棉衣棉被、生活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
(7)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8)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专业队伍,赶赴灾区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医疗救治、灾区防疫、心理辅导、重要工程抢险抢通、次生灾害排查预警、余震监测、灾害调查评估、社会秩序管理、重点目标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及时公布灾区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
(10)协调处理涉外事务,做好驻峡外国人管理。做好灾区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服务保障及社会稳定工作。
5.2.4 县级应急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5.2.5 应急结束
抢救抢险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3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
5.3.1 启动程序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告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必要时,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可直接决定启动。
5.3.2 灾情判定及应急指挥
根据灾情,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时,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专业工作组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参与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3 市指挥部应对措施
(1)组织召开市指挥部工作会议,会商震情趋势和灾情动态,决定震后应急期(一般为5—10天),综合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紧急救援和救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收集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3)市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抢修、医疗救助、秩序维护和抗震救灾准备。
(4)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迅速赴灾区现场,慰问灾民,查看灾情,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工作抗震救灾工作。
(5)组织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第一时间抢救被压埋群众。
(6)根据灾情需要建议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8)协调处理涉外事务,做好驻峡外国人管理。做好灾区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服务保障及社会稳定工作。
5.3.4 县级应急
灾区所在县(市、区)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在市现场指挥部到达灾区之前,领导、指挥先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5.3.5 应急结束
抢救抢险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4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Ⅳ级)
5.4.1 启动程序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告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必要时,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可直接决定启动。
5.4.2 灾情判定及应急指挥
根据震级、震感强烈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初判为强有感地震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参与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4.3 市指挥部应对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议,会商震情趋势和灾情动态,视灾情决定震后应急期(一般为3—5天),综合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收集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程度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3)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迅速赶赴震中,查看灾情,确定震感范围和灾害程度,了解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当地应急需求,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适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和应急动态信息。严密监视震情和社会秩序动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有效管控地震谣传或误传,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5.4.4 县级应急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5.4.5 应急结束
抢救抢险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5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5.5.1 有感地震事件
市内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主城区发生2.5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市应急局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震情参数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地震信息和初步灾情(首报)30分钟内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根据震情发展和灾害程度,及时续报调查处置情况。首报、续报同时抄报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
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地震信息和初步灾情(首报)20分钟上报市应急局,根据震情发展和灾害程度,及时续报调查处置情况。
5.5.2 非天然地震事件
市内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市应急局接到地震参数后,应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应急厅、省地震局。
5.5.3 地震传言事件
当市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误传发生地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当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市应急局。市应急局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传言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5.5.4 周边地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市但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应急局负责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6.1 地震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6.1.1 地震灾情信息报送
地震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伤亡、失踪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等。
6.1.2 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工作是指地震灾害发展情况、现场抢救抢险情况、救灾保障和群众转移安置情况、物资调运和配送情况、救灾指挥协调情况等综合工作情况。
6.2 地震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6.2.1 灾情首报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开展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县级指挥部立即启用灾情速报员网络,20分钟内书面上报地震震感程度、范围和初步灾害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市委、市政府地震参数信息,30分钟内收集汇总相关情况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地震信息和初步灾情,同时抄报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
6.2.2 灾情续报
根据震情发展和灾害程度及时续报。在地震灾害震后应急期期间,执行24小时零报告和重大灾情立即报告制度。
6.2.3 灾情核报
在地震灾害震后应急期终止后,执行地震震情、灾情周报制度,直至决定停报。市应急局牵头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并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
6.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县指挥部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震情灾情舆情、应急处置情况、抗震救灾进展、工作部署安排和相关问题说明等信息。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级以上应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进一步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驻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完善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要加强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训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8.2 技术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地震现场技术系统互联互通,确保市指挥部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市、区)应急部门的高效指挥。
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地震应急响应平台,强化监测数据处理分析能力,提供地震预警发布和烈度速报、地震参数速报、地震应急通讯与灾报、震情研判会商和应急响应决策等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信息。加强应急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协同会商、态势分析等业务系统建设,提供震情灾情信息保障服务。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确保灾后物资调运及时。市县两级政府将抗震救灾保障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并足额安排。
8.4 避险场所保障
市、县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演练、培训与宣传
应急、宣传、教育、文旅、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组织编制。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5年修订更新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修订更新。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政办〔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门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2.三门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三门峡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4.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分级表
附件1
三门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附件2
三门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震灾害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统筹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做好地震灾害重大舆情的应对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应急知识科普宣传。
市委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中的涉外事务;做好抗震救灾中外国人在峡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外籍人员的救灾安置和救助;负责外国救灾队伍和专家的接待和外国记者来峡采访管理有关事宜;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地震灾害事件对外表态口径和涉外事务信息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地震灾害后全市煤电油气保障工作并组织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对;负责灾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粮、油等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制定、实施重特大地震灾害粮油储备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粮油储备、调运、联络、协调工作机制;突发地震灾害时,迅速组织开展灾区及城市避险场所群众生活必需的粮油供给;加强粮油供应动态信息监测,有效管控灾区粮油供应秩序。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系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核报教育系统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灾后教学秩序工作;做好全市各级学校(幼儿园)本级预案制定、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的监督落实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挥、协调、动员工业企业开展生产、生活自救和互救,参与灾区恢复和重建工作;参与组织并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核实上报工业企业损失、应急物资需求等情况。
市民宗局:负责协助做好地震灾害后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饮食、丧葬等服务保障及社会稳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和社会安全领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全面提升防控勤务等级,加强治安管理,组织警力加强救灾现场、群众安置点、医疗点和主要交通道路的巡逻防控,维护良好治安秩序;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安全警戒、群众疏散工作;负责组织维护地震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戒毒场所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核报戒毒场所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地震灾害救援经费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向中央、省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负责资金的分配及拨付、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灾区重建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震后地质灾害防范防治;负责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组织开展震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研判;指导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对地震影响范围内威胁居民点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组织开展震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做好技术支撑,提供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点位排查、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掌握灾区及城市地震避险场所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提供管控、改善灾区生态及生活环境的措施建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抗震安全性能调查和鉴定;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把关,强化工程建设抗震质量监管;负责组织和指导抗震救灾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工作;指导开展震后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等受损情况调查评估和应急保障,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危房排查、安全除险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抗震救灾重建规划制定和实施;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震后被毁公路、水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抢通、保通保畅保运、灾损排查上报、灾后恢复重建和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根据灾情需要设立救灾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运输车辆、大型抢险机械的征用、调拨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协调调用危化品运输车等特殊救援车辆;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的运送;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监控和紧急处置;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建立健全大型交通设备和机械装备的储备、调运、联络、协调工作机制。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抗震加固除险工作,对震后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摸排和隐患排查,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震损情况研判,对震损水库进行全面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建立健全救灾抢险器具的储备、调运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主管行业领域震后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和水利设施修复工作;负责震损饮水工程进行抢修,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检查、监测灾区农村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组织、指挥灾区汛情信息的收集、监测、发布,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防冻排涝等工作;做好灾区农作物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开展震后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指导灾后畜牧业生产恢复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方便面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紧急救灾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运、联络、协调工作机制,指导灾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启动市场监测,协调应急保供企业加大货源组织力度,稳定市场供应;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抗震救灾科普宣传、新闻报道、减灾公益性广告和抗震救灾先进事迹的宣传播报;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地震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把握舆情工作导向,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景区和游客的紧急疏散、救助、安置工作,参与处理灾区境外旅游人员的安置;参与灾区恢复和重建,组织开展灾后旅游景区生产自救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转诊、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下地震灾害,组织调度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城市应急避险场所医疗救助力量配备;联系、协调市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灾民救助、心理疏导等工作,组织接收、发放社会募捐救灾款物,并处理相应国际援助事宜;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疫情信息。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防震减灾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和应急准备对策措施的协调、督查;根据震情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综合协调抗震救灾事务,组织、指导、协调重大地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救援、救灾工作;联系、衔接驻峡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各种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联系团市委,协助做好志愿者志愿服务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救援协调和指挥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监控、次生灾害防范,组织开展震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灾情调查、核查和信息管理,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请领、管理和分配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联络、协调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组织评审;做好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准备,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组织、指导全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演练计划实施、灾区抢险救灾指挥;承担市抗震救灾应急(防震抗震)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地震预警发布或地震发生后,向市政府提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建议;负责市本级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备案;负责制定全市抗震防汛救灾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抗震防汛救灾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保证供应灾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抗震救灾、地震科普等相关信息;核报气象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人防办:负责制订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抗震救灾的计划和保障方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突发地震灾害时,指挥、协调各防空资源快速用于救灾安置、地震警报鸣放等工作。
三门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驻峡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参与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武警三门峡支队:根据地震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地震突发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汇总、分析地震灾害救援的有关信息;做好抢险救援设备的购建、储备工作,建立健全抗震救灾紧急消防装备的调拨、联络、协调工作机制,保证灾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
市黄河河务局:负责制定、实施黄河库区治理规划和计划工作;负责黄河水毁工程的加固、修复、除险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直管黄河防洪工程震后险情的抢修恢复;做好黄河汛情、凌情的监测、预警及除险,及时排查黄河河道危险区域灾情;核报直管黄河防洪工程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震情速报、现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判定,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开展地震科普宣传、平息地震谣传工作;开展非天然地震现场调查;协助市应急局做好市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地震应急演练。
三门峡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设备;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中电力支持保障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现场救援、重要用户、救灾场所及居民安置点等临时电源,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完善应急供电、应急照明等救援设施的保障机制;核报电力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明珠集团:负责三门峡大坝抗震救灾生产安全;突发地震灾害时,迅速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完善大坝生产环境监测、预警工作。
移动三门峡分公司、联通三门峡分公司、电信三门峡分公司:负责抗震救灾专用通信信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灾区通信设施快速抢通工作;承担灾区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任务,建立完善应对重特大地震灾害的应急通信、应急照明、卫星电话等救援装备购建、储备及紧急调拨、联络工作机制;承担震时地震预测预警、应急救援、科普宣传等信息的发布工作任务;核报通信行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附件3
三门峡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附件4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分级表
如有疑问,请咨询:289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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