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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3 14:49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三门峡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督促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建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督促、指导、协调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按职责分别履行医疗、药品器械、医保、税收、公用经费、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管职责,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内部监督,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依法执业监督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

  (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以政府网站、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为平台,畅通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投诉举报回复的效率和满意度。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一)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理顺卫生健康行业管理职能,明确权责界限。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和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科技局、商务局等)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内部督导考核。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大能力建设指导力度。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等)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健全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专项审计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每5年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审计一遍。加强对各类医疗联合体的监管。

  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药品款结算、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医疗机构要依法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全面推行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加强对超医保目录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使用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的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记、多记费用等恶意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教育局、财政局等)

  (五)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挂证”行为,利用“医托”、虚假诊断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严格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

  (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违反有关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及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打击、惩戒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网管办、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

  (七)加强健康产业监管。落实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建立审慎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产业监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一)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内法制监督机构监督作用。到2020年年底,实现卫生健康监督(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全过程记录全覆盖。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和程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司法局、公安局等)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开展本部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公开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公安局等)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归集整合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将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信用信息,以及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部归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大数据局、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税务局等)

  (四)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公共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公共卫生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考评、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政务和大数据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等)

  (五)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等)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有力有效

  (一)提升信息化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依托“互联网+监管”,实现动态监管。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在线监督监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和大数据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

  (二)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加强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持续开展技能比武、案卷评查、办案能手评选等活动。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2020年,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创建成全省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标杆单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司法局等)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员准入制度,通过内部划转、公开招录(聘)等方式,将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卫生监督队伍中,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

  五、强化保障落实

  (一)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医疗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原则上每2年督察一遍。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责必履、失责必究,夯实政府部门责任、明确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卫生健康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大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先进典型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