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张贺泽代理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4年5月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张贺泽为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